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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封建俸禄国家(上)

世袭卡里斯马在分封制中的特征

最初,中国的分封制显然与西方所谓的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制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它们像印度那样,都是在酋长宗族从男子聚会场所以及其衍生物中解脱出来后,由“宗族国家”发展而来的。

据资料记载,最开始的时候,战车由宗族提供,它同时是古代等级划分的体现者。在有确切记载的历史初期,真正的政治制度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它直接源于所有征服帝国的原始行政结构。而且19世纪的黑人帝国也曾应用过这种结构。同样的,“中央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政治结构。

所谓的中央国家就是王宫周围的地区(即王畿,一般是方圆千里以内)分别由常胜的统治者交给自己的家臣或是高级的官员管理,而后逐步与王宫地区之外的“畿外”(由诸侯控制,诸侯要向统治者进献贡品)实现合并。当然,中央国家的统治者可以对畿外地区的行政管理实施干预。不过,需要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第一,在统治者的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第二,当统治的权利和与此紧密联系的贡品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很明显,诸侯的领地距离王畿越远,统治者的干涉自然也就越少,程度也就越弱。

在中央国家中,存在着一些没有得到稳妥解决的政治问题。例如:统治畿外地区的诸侯之位是世袭继承,还是由最高统治者任免?根据《周礼》的理论,老百姓享有直接向周王提出诉讼的请求,那么,它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周王对诸侯国内政的干预是否就是由这种诉讼导致的?与诸侯平级或是低一级的官员的任免,是否像理论中所说的,表面上由周王下达命令,而实际起决定作用的是三师和三少(也称为三公和三孤,即太师、太傅、太保和少师、少傅、少保)?以三师和三少为基础建立的中央行政管理,是否还能实现对诸侯领地的管辖?周王是否能够调遣并使用诸侯国的军事力量?

封建化的政治就是以这些问题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和印度的情况一样,经历过非常彻底的转变。这种贯彻形式上的转变表现为:只有在政治上握有实际权力的统治者以及追随他的宗族,才能拥有成为王室臣属(包括向最高统治者纳贡的诸侯,以及最下级的宫廷和地方官员)的资格。当然,皇帝所属的宗族具有优先权。同样享受优先权的还有那些迅速表示归顺皇帝的宗族,作为回报,这些宗族的首领可能会保有自己所有或是部分统治权力。最后,那些族人中出现了英雄和重要臣子的宗族,也可享有成为皇帝臣属的权利。

不管怎么说,卡里斯马已经不再仅限于依附于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扩展到了个人所属的宗族。针对这种具有典型性的现象,我们会在《印度教与佛教》中讨论印度的相关情况时,进行更深层次的认识。

自愿成为臣属,并获得了皇帝封赏的爵位和采邑,并不是导致等级产生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恰好与上述原因相反,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也就是说,决定皇帝封赏等级的是宗族的属性,一个人所属宗族的等级越高,皇帝封赏他的官职级别也就越高。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中国封建的中世纪时期,某些家族甚至控制了部分大臣以及使节的职位。孔子也是一个贵族,只因为他出身于一个统治阶层的家庭。在后世的碑文中,那些所谓的“名门家族”指的就是这种具有卡里斯马形式的宗族。他们所处地位的开销主要源自于其政治收入和世袭的土地资产。

西方的采邑世袭性与中国的情况不同,它是由历史自然发展而成。所以,从某些方面来看,两者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这种对立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具有一定的意义。在西方,是否拥有司法的裁决权是划分采邑主地位的标准,而赏赐则是依据服务的种类进行区别。最后,骑士等级既不同于社会的其他等级,也不同于城市的贵族等级。等级的划分是在社会内部进行并完成的。这个社会建立的基础是对土地的占有,并拥有充分进行交换,同时获得收益的机会。

与中国情况比较相似的,是中世纪早期德国世袭“王公”所具有的世袭卡里斯马地位。当然,这在很多方面,依然处于一种假设的状态。不过,处于西方封建制度中心地区的宗族,由于受到传统等级制度灭亡的打击,加之频繁地征服和迁徙,使其坚固的结构不复存在。对于那些接受过军事训练的成年男子来说,由于军事上的需要,他们被迫迅速纳入骑士阶层中。换句话来说,只要是骑士,便可以拥有骑士的身份地位。后来的世袭卡里斯马是进一步的发展形成的,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出现了“家族证明”。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情况刚好相反。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宗族所具有的世袭卡里斯马始终处于首要的位置。最起码,在理论上是如此。而且,暴发户获得成功的情况也始终存在。与西方后来的情况不同,针对世袭的封地,与其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还不如说它是一个极为恶劣的弊端。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以世袭宗族等级为标准,对与之对应等级的封地所提出的要求。

据说,在周朝曾设有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的爵位,并以爵位作为封赏采邑的标准。这种说法似乎不太可信。相较之下,比较可信的说法是:当时分封诸侯都出身于上古时期的统治者家族,是那些统治者的子孙。与日本早期的情况基本一样,是非常典型的“宗族国家”。

根据史料的记载,推翻汉朝统治后建立的魏朝,在迁都洛阳的同时,命令所有的“贵族”也要一起到洛阳定居。这些“贵族”中包括皇族和那些具有卡里斯马性质的古老宗族。当然,这些古老的宗族最初是部落酋长的宗族。不过,发展到那个时期时,他们的子孙早已是享有官职封地和俸禄的人了。此外,他们的子孙仍然能依照祖先曾担任过的官职来获得爵位,并享有要求以此作为分配俸禄标准的权利。这一原则与罗马贵族和俄罗斯公国贵族享有的原则毫无差别。

在中国的战国时代,某些宗族对很多高级官员的职位形成垄断。当然,这些宗族的世袭卡里斯马,都具有非常高的级别。不过,自秦始皇消灭了封建制后,即公元前221年以后,真正意义上的宫廷贵族才正式产生。也就是在与之时代对应的史书中的“赐爵”,即授予爵位的说法才首次出现(2)。而且,正是在秦始皇的统治时期,由于财政紧张的原因,导致了用货币买官(即以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任命官员的标准)的出现。基于这种情况,虽然等级的区别在原则上依然得到了维持,但是事实上世袭的卡里斯马制已经遭到了破坏。

根据史料记载,明惠帝建文元年,即1399年,曾有遭到贬官成为“平民”的情况。可是,由于时代不同,条件发生了改变,所具有的含义自然也发生了变化(3)。在封建时代,分封采邑的制度适合世袭卡里斯马的等级阶层。封建制被废除后,开始向官僚制过渡。于是,迅速形成了与世袭卡里斯马等级阶层相适应的俸禄制度。在秦朝和汉朝的统治时期,官职沿用了战国商鞅制定的“20等级爵位”,俸禄等级依照货币俸禄和实物俸禄被固定为16个等级。这种制度的确立,就标志着封建主义的全面瓦解。

在过渡阶段,在官职方面呈现出两类不同的等级,即关内侯与列侯。其中,关内侯在在20等级爵位中处于第19级,享受土地和俸禄,等级上低于最高等级的列侯。而列侯(即彻侯,因避汉武帝刘彻的名讳,改称通侯,后改称列侯),由于位列最高等级,可长住京师,并享有封地,还拥有依规定征收租税的权利。简单地说,关内侯是享受土地俸禄职位,列侯是享受租税俸禄职位。很显然,关内侯完全是封建时期旧封地的继承者,而列侯则体现了对农民的统治。这两种官职存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直到骑士军被取代(首先取代它的是隶属于诸侯的军队,而后被皇帝的常备军队取代。后者的士兵多是被征召的农民,经过了正规的训练)才消亡。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西方的封建制度进行比较,两者虽然在内部存在不同,但从表面上来看,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相似。对于那些因经济或是体质问题,无法履行兵役的人来说,根本不具备任何政治权利。在这一点上,全世界的情况都是如此。而且,这种现象的出现肯定早于封建制度的形成。在周朝,君主会在进行战争和实施重大的刑罚前先询问“百姓”(具有武装力量的宗族)的意见。这应与征兵的正常情况相符。或许,在战车出现后,上古时期的军队制度由于受到了冲击才被废除。于是,导致了世袭卡里斯马的封建制萌芽的出现。而后,又扩展到了政治体制中的官职。关于行政组织方面的内容,我们所引用过的文献中,历史最悠久的就是《周礼》。这本书向我们呈现出了一种国家制度。它极具公式化和理性化,官员是它的领导者(2)。由各类官员对灌溉、制造丝织物、等级征兵、统计、仓库储藏是它建立的基础。但是,要想让这种国家制度付诸实施似乎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据史料记载,只有处在各种诸侯国激烈竞争的状态下,这种体制才具有合理性。

可是,人们总是认为,在封建时代以前,应该还存在过家长制的时代。这种家长制的时代,类似于埃及的“旧帝国”时期(2)。在中国和埃及,主管水利和工程的官僚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皇家的庇护。而且,毋庸置疑的是这种官僚制度非常古老,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它存在的那一刻开始,战国时期的封建性质就处于它的掌控之下。与此同时,它还使得士大夫阶层进入了官僚体制,并使其思维模式中融入管理技术和功利主义。即便如此,政治封建制度的统治仍然长达五百多年。

从公元前9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各个封地国家都处于一种完全独立自主的状态。在相关的史书(3)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封建时期的情况。在这一时期,宗主是周王,是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在他面前,诸侯要下车行礼。对于那些财产和政治权力,只有他赏赐的才具有合法性。诸侯们要向他朝贡,但是,由于朝贡源于诸侯的意愿,这使得周王的权力遭受了持续的削减,并导致周王对这种朝贡产生了依赖,使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周王按照等级对诸侯进行分封,他只和诸侯打交道,与诸侯下属的封臣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史料,封地最初的形式是交给诸侯看守的城堡,而后,城堡作为赏赐,成为诸侯的采邑。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像秦国就是这样形成的。

当子孙需要继承诸侯的爵位时,依照理论应当向宗主重新提出申请,宗主在经过考虑后作出裁决,选定合适的继承人,并赐予封地。而且,根据史书上说,诸侯在这方面的意见要高于皇帝。而且,骑士所得到的采邑的面积变化很大。据史书记载(2),采邑的面积应当在1万亩-5万亩(相当于526-2630公顷)以及100-500个居民。而且,1000个人相当于1辆战车是一种普遍情况(3)。还有资料显示,公元前594年的时候,四个无法确定规模大小的百姓聚居点要向国家提供144名士兵(4)。后来,通常情况下,一些规模较大的百姓聚居点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战车、士兵、马匹以及相应的饲料。最初,征召战车和士兵,后来为军队补充兵员、征召劳役和实物,再接下来是征收货币赋税。很显然,这种封建时期摊派的做法一直延续到了后世,并应用于征收税收、分配徭役以及征兵等方面。相关内容,我们会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另外,在长子的领导下,继承共同的遗产--共同的采邑(5)。这种长子拥有继承权以及皇位继承人可由统治者或是官职最高的官员在皇帝的儿子们和亲族中选定的作法,在皇室中同时存在。假如幼子或是庶子获得继承权,有时便会引起封臣们的极力反对。后来,基于祭祀祖先仪式的原因,产生了一条一直沿用到君主制末期的规矩,即继承人必须是死去统治者的子侄辈。由于这种规矩,使得在君主制最后的几十年间,即位的皇帝都是小孩子,朝政由某位亲王和后宫的太后共同执掌。

在政治上,最高统治者--宗主几乎已经不再拥有任何权力。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军事力量被掌握在那些负责打仗,驻守边境的封臣(负责边境事务的总督)手中。所以,皇帝逐渐变成了一个只体现和平主义的教主。皇帝是地位最高的大祭司,他在祭祀仪式上拥有特权,因为只有他才有资格向神灵进献最高规格的祭品。

从理论上说,封臣如果发动战争反对皇帝,那么就是破坏了礼乐制度,并为自己招来诅咒和不好的事情。即使这样,犯上作乱的战争依然时常出现。就像在罗马帝国主教有权力要求召开会议那样,中国的皇帝也有权召集诸侯进行集体会议。在史书中,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但是,一旦有封臣掌管了皇家的政权,成为了皇室实际的庇佑者,就会无视皇帝的这种权力。在儒家的理论中,这种行为被看做是违背了礼仪。这类诸侯大会的召开非常频繁。例如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葵丘之会。这个诸侯大会于周襄王二年,即公元前650年召开。在这次会议上,诸侯们对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坚持嫡子继承权;世袭官位与官职不得重叠;高官不得被处以极刑;推崇孝道,尊老敬贤等。

不过,经常召开的诸侯大会并不表示帝国已经完成了统一。文化上的一致才是真正统一的标志。就像西方中世纪的时候,代表着中国文化统一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第一,等级制中骑士习俗的统一;第二,宗教仪式上的统一;第三,士大夫阶层的统一。前两者的统一所表现出的形式与西方非常相似。在西方,“野蛮人”等同于“异教徒”。在中国,行为不符合正确的礼仪是蛮夷和具有蛮夷特点的人的标志。有些诸侯因为在供奉祭品时出现了差错,便被看做是半个蛮夷。在当时,对那些行为不符合礼仪的诸侯发动战争,被认为是值得称赞的事情。

在中国后来的历史中,曾经出现过来自北方的蛮夷民族对中国的成功入侵,并建立了自己的朝代。通常情况下,只要他们的行为能符合正确的礼仪,并保证士大夫阶层的利益,那么,拥护礼仪传统的人就会把他们看做是“合法”的统治者。那些针对诸侯提出的“诸侯国法”要求,最起码也是一种体现着文化统一的理论。礼仪和骑士阶层是这一理论形成的来源。为了实现国内的和平,曾经尝试过以召开诸侯会议的方式,让诸侯们就此达成一致。

从理论上来说,假如一个诸侯国正处于丧期或是困境,特别是处于饥荒灾害之中时,那么出兵攻打这个国家就有悖于礼仪。如果对处于这种困境的诸侯施以援手,那么就会获取神灵的欢心。无论任何人,只要对自己的领主造成了危害,或是发动不义的战争,那么这个人死后,无论是在天上还是自己的宗族的祠堂中,都不会有他的立足之地。把开战的地点和时间提前告知对方,是一种具有骑士风范的做法。不过,战争一旦开始,便要得出最终结果,由神来裁决“战争双方,究竟谁胜谁负(2)”。

事实上,诸侯在政治上的行为显然与此截然相反。无论封臣的势力大小,彼此之间总是充斥着无情的斗争。小的封臣为了获得独立,不放过任何机会。势力强大的诸侯则伺机侵吞邻国。于是,按照史料记载,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是一个充满了血腥和暴力的战争时代。但是,理论并非毫无意义,它是文化统一的重要标志。士人也就是那些有学识的人表示了对这种文化统一的拥护。这些人被诸侯用来在自己的领土内进行理性化的行政管理,以此巩固自己的统治。这与印度王公对婆罗门的利用以及西方公侯对基督教神父的利用都非常相似。

在公元前7世纪,诗歌赞美的对象是武士,而不是贤明的哲人和士人。这种崇拜武力的时代导致了中国古代清心寡欲的思想,以及毫不关心自身来世利益观念的形成。但是,根据《史记》的记载,在秦文公十三年,即公元前753年,秦国正式任命了一位宫廷史官,也被称为宫廷天文学家的官员。记录了全部的宗教礼仪和史料的诸侯“典籍”成为了被掠夺的对象。而且,很显然,士人的重要性得到了提升。他们开始管理账目,负责诸侯之间的外交书信。也许是作为范例,这些外交文书被大量的保留在了史书中。在这些文书中,士人们所采用的手法与“马基雅维利”式的手段非常相似。比如说,对于邻国的诸侯的征服,通过战争和外交两种渠道双管齐下,在与对方结成联盟的同时,积极准备对其发动战争。战争的准备工作则是主要通过理性的组织调遣军队,制定相应的仓储和赋税政策来完成。针对这一点,为诸侯管理财政的士人显然做得很好(2)。在挑选士人的问题上,诸侯总是彼此干涉,破坏对方与士人的关系,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士人们则彼此交换消息,辗转于各个诸侯国之间。他们的这种生活状态与神父和知识分子在西方中世纪末的流浪生活非常相似。而且,同样自觉形成了一个属于自己的统一阶层。

诸侯推行理性化经济政策的产生源自于各个诸侯国对政治权力的争夺。而这种经济政策的理性化的实施者就是士人阶层。在诸侯国内实施理性化的行政管理,这一做法的创造者名叫商鞅,他是一个士人。还有一个名叫魏冉的士人,他创造了国家军队的理性化制度,致使国家军队的实力大大超越了其他国家。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就是一笔财富。它对于诸侯及其臣子来说更是如此。诸侯以此作为成为强国的手段(3)。而且,诸侯和他们的谋士们(精通礼仪和学识)还必须同诸侯的臣子进行争斗,因为他们受到了来自这些臣子们的威胁。然而,早在诸侯还是他人臣子时,曾对自己的领主释放过同样的威胁。在西方,类似的情况也是如此,毫无差别。

为了反对再次分封,诸侯们达成了同盟。于是,士人们制定出了相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礼法的世袭官位和渎职必然会招来灾祸,而导致早亡。显而易见,这一切都表明封臣主导的行政管理,也就是具有卡里斯马的大家族所进行的统治正在瓦解,行政管理已经发生了变化,开始转向官员行政管理。

诸侯创立了禁卫军。这支军队的装备和给养的供给全部由诸侯承担。它取代了过去由封臣组成的军队。这种对军队的改革,加之税收和仓储的政策,导致了诸侯军事力量方面改革的产生。那些具有卡里斯马的大宗族,率领着自己的装备和随从,作为诸侯的追随者奔赴战场。

当然,这些名门望族与老百姓之间仍然存在等级对立的关系。而且,被史书作为记录史实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为了表明等级差异,还在服饰方面设立严格的制度(2)。大家族为了保持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彼此之间通婚,建立姻亲关系(3)。即便是在类似于商鞅制定的极为理性的秦国制度中,等级区别也依然存在。所以,“贵族”与平民始终被要求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是,有一点必须要弄清楚。这里所说的“平民”指的不是农奴,而是享有自由的普通宗族成员。他们不属于任何封建等级,不能接受骑士阶层的教育,也不允许参加骑士的战斗。而且,在政治态度方面,平民和贵族也存在着差异。就像我们在下文中将会提到的那样,农民在中国的处境和世界其他地方没有任何区别,都是那么的艰难。然而,那种以反抗贵族为目的形成的诸侯与平民的联合,也只有在世袭制国家进入发展阶段的时候才会出现。

统一国家对官僚体制的恢复

诸侯国在战国时期连年的争斗中不断地减少。剩余的都是统一的国家,在行政上实行的是理性化管理。最终,在吞并了其他诸侯国,取缔了只在名义上存在的东周王朝后,秦王于公元前221年,以“始皇帝”的身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王朝”,把整个中国作为了自己的世袭领地,并在官员管理方面实行了独有的制度。

在管理政务的机构方面,秦始皇用左右两丞相取代了在此之前的封建卿士寮。在地方,军政的最高长官不再由一人担任。这一点与古罗马晚期的情况相似。皇帝会派专门的官员,对军队的统帅和地方行政长官的工作进行监督,这又与波斯的做法非常相像。这种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官员就是后世“御史”(在国内四处巡查)的原型。通过这些措施,秦始皇建立了真正的专制制度。此外,他广泛地招揽有才能的人,并以功绩和个人的喜好作为提拔官员的标准,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官员制度。秦始皇以这两种制度取代了以往的神权封建秩序。

对于这种官员“民主化”来说,起到作用的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为了反对以往的贵族等级、专制统治者和老百姓自然结成的、普遍存在的同盟;另一个是财政方面的因素。正如前文中已经说过的,根据史料记载,第一个卖官的人就是秦始皇。如此一来,那些有钱的普通百姓成为领取国家俸禄的官员是其必然的结果。但是,这种做法有一个必须遵从的原则,那就是包括皇族在内,禁止一切出租政治权力的行为。虽然依旧保持了过去的等级划分,但是身份低下的官员随着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苗头的职务等级制度的建立,拥有了更多升职的机会。

其实,对于新政权来说,其反抗封建势力所凭借的就是老百姓的力量。而那些普通老百姓出身的官员,在此之前几乎没有提升自己身份地位的机会。即便有机会,其前提条件也必定非常特别。而且,也只能在士阶层的范围内施展自己的才华。根据战国时期史料的记载,由贫贱出身的人担任诸侯身边重要官员的情况,是自统治理性化后才出现的。这些人完全凭借自己的学识获得职位。他们熟知礼仪、有能力,并以此要求获得高位,甚至超过了君主的血亲。当然,士人的这种身份,引起了诸侯下属中实力较强的大臣们的不满。与此同时,就连士人本身也认为自己的身份是非正式的,像是一个没有任何具体职责的部门长官,也许,我们可以把士人称作是诸侯专属的“倾听忏悔的神父”。

士人与封建贵族之间的争斗,究其根源是由于封建贵族对官职形成了垄断,不允许自己以外的势力介入。这与西方封建贵族的情况如出一辙。在秦始皇还未完成帝国统一之前,也就是秦王嬴政十年,即公元前237年,就曾经出现过下令将其他诸侯国的士人和商人驱逐出境的事情。不过,为了实现统一大业,秦始皇最终撤消了这道逐客令。此后,李斯这个自称身份卑微,出身暴发户的士人,便一直担任他的丞相(2)。

建立统一的帝国后,我们可以从秦始皇的石刻碑文中看出,这位专制的统治者所体现出的反传统的理性专制开始向士人阶层的势力施压,并形成两者之间的冲突。“皇帝凌驾于古代之上”(3),这句话的意思是,现在应当在古代之上,对古代进行诠释的人必须在皇帝的掌控之下。假如传说可信,那么,他还通过制造一场文化灾难--“焚书坑儒”来达到毁灭所有古代经典书籍,并以此打击士人阶层的目的。据说,大量经书典籍被焚烧,大约460名士人被活埋。至此,皇帝绝对的专制主义由此开始,一发不可收拾。这种专制任人唯亲,全凭皇帝一人的喜好,完全无视身份和教养。宦官赵高在被任命为皇家总管后,又被任命担任秦始皇第二个儿子胡亥的老师,这就是这种专制最典型的事例。后来,正是这个赵高因为反对大将军蒙恬支持的长子扶苏,便与李斯秘密合谋,在秦始皇死后把次子胡亥推上了帝位。

于是,这种君王拥有最高权力,纯粹极端的专制统治制度开始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而且,还导致了全凭君主个人喜好的政治现象。士人出身的贵族对此展开了长期的斗争。在中世纪的几百年间,这场争斗的双方此消彼长,互有胜负。在过去,拥有人身自由的老百姓被称作“民”。由于为了凸显自己的地位,皇帝把这一称谓改成了“黔首”,也就是黑面,等同于臣民。

由于皇帝大肆修建各种皇家建筑,例如长城和阿房官,不得不大幅增加徭役的负担,这就导致了在劳力和财力方面(2)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大肆掠夺。这与埃及法老帝国时期的做法非常相似。另外,根据具体的历史记载,那位手段高超的宦官赵高(出身于曾遭贬谪的贵族家庭)在秦二世的统治时期,曾经提议统治者与“民众”之间要融合,不应该把身份、文化水平作为官员的任命标准,因为,以礼治天下的时代已经过时了,现在是武力治国的时代。这种观点完全合乎典型的东方世袭制。另一方面,术士们以提高皇帝的威望为借口,希望皇帝“隐身”,也就是让皇帝不再管理政务,全部交由官员处理,自己则像达赖喇嘛那样高高在上。不过这种要求遭到了皇帝的拒绝,因为皇帝更喜欢那种原始状态的真正意义上的“专制”。

残酷暴虐的专制统治遭到了激烈地抗议和反击。古老的家族、士人阶层、因修建工程而辛苦不已的军队以及饱受各种徭役赋税(征兵、徭役以及各种赋税)压迫的农民阶层同时对这种统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反抗。无论是军队起义的领导者(刘邦),还是农民起义的领导者(陈涉)都是地位低贱的人。

最后,推翻秦朝统治,并在国家处于各种势力割据的状态下,重新统一国家,建立新政权的是一个暴发户(刘邦),而并非那些贵族。不过,士人是最终成果的获得者。因为,对于皇权的建立,他们在经济行政上的理性管理政策,再次显示了其作用所具有的决定性。而且,在当时的行政管理方面,他们显然要比自己的老对手--皇帝的恩宠和宦官技高一筹。因为,士人具有学识,精通礼仪和典籍,更重要地是他们还拥有书写的技能。这在当时来说,是一种非常神秘的技能。

对于文字、度量衡、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的制度,秦始皇尝试着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或者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他自称由于自己的“早睡晚起”,才使得国家消除了战争(2),带来了和平,并建立起一套国内秩序。不过,废除封建的官员制度,建立了以个人功绩获得官位的新制度,这才是最重要的。虽然,这种新制度被认为亵渎了过去的神权秩序,从而遭到了士人们的唾骂。但是,进入汉朝,这种制度还是被保留了下来,而且士人成了最终的获益者。

向封建倒退的情况,已经是很久以后的事了。在司马迁生活的时期(即公元前2世纪),当时的统治者是汉武帝。在深得自己信任的中大夫主父偃提议下,汉武帝下令推行关于削弱割据势力、消除封国势力的“推恩令”。原本封建主义在分封皇子过程中实现了复辟,但这种做法使得刚刚在封国中建立起来的封建体制再次遭到扼杀。

最初,皇帝派使臣到总督和诸侯那里进行监督。而后,收回任命一切官员的权利。到了公元前127年的时候,为了削弱诸侯的实力,皇帝下令对诸侯的封地进行再次分封--分给诸侯的各个子孙。到了最后,身份低下的人,甚至曾经养过猪的人都能获得官职。而正是这些朝廷的官位,以前却只能由贵族担任。于是,这一做法遭到了贵族的强烈不满和抗议。不过,在公元前124年,士人阶层很好地贯彻了这一措施,保住了自己的高职位。

后来,士人阶层反对儒教,又基于巫术的利益,反对进行民众教育的道教。为此,士人阶层先后与当时的贵族以及宦官合作。士人与儒教和道教的这种对立最后演变成了一种争斗。正是这种争斗,对中国的政治和文化构成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会讲到。

但是在当时,这些问题并没有通过这种争斗得到最终的解决。封建主义的遗留依旧对儒家的等级伦理具有深刻的影响。例如,孔子认为,要想成为统治阶层,起决定作用的条件就是必须接受经典古籍的教育。其实,只有在世袭统治阶层的“古老家族”中,才会实施孔子所提倡的这种教育。对于这一点,虽然孔子没有明说,但却一贯都是如此不言自明的。君子这个名词产生的时候,正处于宗族进行等级统治的时期。在当时,只有具备世袭卡里斯马资格的宗族才能称为统治者,掌握权力。因此,君子的本义是“君主、诸侯那样的男子”,也可以说是“勇士”。可是到了孔子这里,指的就是儒家学说中具有修养的人。

对于“开明”世袭制的新原则,也不能全盘否定。也就是说,官位以及统治者地位的资格都能以个人的业绩和功劳作为标准。不过这个新原则的推广非常缓慢,而且从理论上来说,有时还会出现倒退的情况,也不时出现反复。我们以后会对实际的情况进行说明。此外,随着封建因素在社会秩序中的衰亡,构成儒教精神的基本形式也逐渐变成了世袭制。

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官员

由于交通比较落后,加之国土面积过大,中国的中央集权化的程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同样的,其他国情与中国形似的国家也是如此。官僚制国家建立后,过去由皇帝直接任命,负责管理皇帝居住地的官员,即京城的官员与地方官员之间存在对立,而且他们的级别也存在差异。另外,在中央集中化管理经历了数次失败的尝试后,中央把对地方的管理权下放给了行省一级的管理机构。其中,尤为重要地就是对地方财政的管理,中央几乎放弃了全部的管理权,而且任命地方官员的权利也移交给了地方。当然,省级高官的任免仍由中央控制。

此后,几乎每次重大财政改革,都以实现中央对财政的真正集中管理为目标,并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包括王安石在内的很多革新者都提出,国家应当推行统一的财政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税收在扣除征收时的开销后,全部上缴国库,并对国家支出实行统一预算。不过,由于运输中的不便以及涉及到地方官员的利益,所以,这一改革措施始终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从目前可以看到的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在向中央申报必须纳税的土地面积和人口的数量时,地方官员必定只会上报真实数目的60%(2)。除非帝国的统治者非常睿智,否则这种情况就会变成常态,甚至形成定律。当然,还要先行扣除各级地方征收税款时的其他开销。于是,这笔收入交到国库的时候,数目总是不固定的,上下波动。最终,中央不得不放弃。自18世纪初期到1915年,中国的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款的上缴数额进行了规定,地方长官只要按照规定的数额上缴到国库就可以了。中国的这种做法与波斯总督交税的方式非常相似。当然,的确存在如有需要会对数额进行调整的说法,不过,那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后面,我们还会对这种情况进行解释。对于地方的长官来说,这种定额税收的作用就是全方位的加强了其对辖区的控制。

大部分在地方行政区域内任职的官员都要由地方长官出面向中央进行推荐。虽然,地方官员的任命仍然由中央发出,不过获得认可的正式官员人数很少,其结果就是他们无法兼顾到广阔管辖区域的方方面面。在中国,官员身兼数职,管理内容种类繁杂。通常情况下,一个官员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相当于普鲁士的一个县那么大。对于这么大的辖区来说,即便是动用上百名官员也不一定能管理好。

国家像是一个联邦,由各个地方长官的辖区组成,担任大祭司角色的皇帝则是整个联邦的首领。从形式上说,大的地方官员掌握了国家的权力,不过,也只是在形式上如此。事实上,在建立了统一的帝国后,皇帝都会首先加强自己的统治。他们会通过各种带有世袭制特点的手段,稳固自己的地位和权势。这些手段包括:官员的正规任期只有3年,任期期满就要到其他行省任职;禁止官员在家乡任职;禁止官员和亲属任职于同一个地方。另外,皇帝还设有一套表面称为“御史”的秘密监视系统。不过,从客观的角度出发,这些手段都不会对建立一种严谨的统一管理系统起到积极的作用。随后,我们会对这一说法的原因进行解释。

依照原则,在中央进行合议的机构中,一个部门的长官同时兼任着另一个部门的职务。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原则既不利于统一的形成,又对管理的准确性造成了妨碍。在中央面对各个行省的时候,就更谈不上什么统一性了。除非国家的统治者非常强势,否则大地方都会尽可能把本地的花费从征税开销中克扣出来,而且还在土地的数目上造假。有些行省是军事要地,或是建有储存军需物品的仓库。假如这些行省出现了财政短缺,那么,就会通过一套非常麻烦的体系进行调整分配,从富省那里调拨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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