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对于营利有着极为强烈的欲念,而且使之得到了高度的发展。这一事实早已无可争议。只要对手不是自己的同宗,那么,其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放肆的手段,是别的民族无法与之相比的。但是,有一部分人除外,他们是进行主要经营批发和外贸生意的商人。因为,基于经营利益,这些人会在伦理上受到垄断行会的制约。特别是外贸商人,受到的制约尤为强烈。
长久以来,中国人无与伦比的勤奋程度和工作能力都是公认的。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商会强大的程度无人可及,而且拥有无限的自治权利。这是我们已经能明确看到的事实。在欧洲人看来,中国在18世纪初至今的这段时间里,人口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并不断增持贵金属,这绝对是发展资本主义的最佳时机。对于这些讨论最频繁的问题,我们需要反复回顾。中国的资本主义在如此有利的条件下,并没有得到发展。对于这个事实,我们并不满意前文中已经作出的说明。
有一个现象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非常吸引人的注意。而且它与西方的情况形成了极为鲜明地对比。这个现象就是:从18世纪初以来,中国从事农业的人口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而并非英格兰那样出现相对减少的情况;农业经营的模式以农民独自经营小面积土地为主,不是德国东部那种对大面积土地进行集中经营。而且,在中国,这种农民对土地的小规模经营对农村面貌逐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相关联的情况是,牛的存栏数非常少,人们不喝牛奶,而且很少宰杀牛。事实上,只有作为祭祀中使用的祭品时,牛才会被宰杀。“食肉”可以说是“高贵身份”的代名词。因为,分享作为祭品的肉类被称为“食肉”,这是官员才具有的权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封建和财政制度
如果一个人不是汉学家,那么他就无法根据有限的现有资料,对中国农业制度发展的状况进行描述。在本章节,我们对农业制度发展的考虑,只会出现在中国农业政策能够解释国家制度特点的时候。不管怎么说,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只有政府对军事和财政政策进行的改革,才会导致农业制度发生极为深刻的变化。正是基于这种因素,中国农业史的表现是:在税收和由于税收导致的各种原则(针对于土地财产的处理)之间,进行无休止的单摆运动。不过,对于土地财产的处理在封建制度废除后,便不再与农业的内在发展存在任何的牵扯。
封建时期的农民是封建主的佃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便并非全部的农民都是如此,但至少其中一部分是这样的。他们除了向封建主交租外,还有劳役的负担。在史书中,提到过一种兼并状态,它指的是:农民甘愿成为有产阶层的佃户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受到战争和治安不佳的危险,或是因税款和贷款所造成的负债。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兼并的情况,政府会极力控制,阻止它的形成。政府会想方设法保证农民能够直接向政府纳税。不过,这种做法更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在政治上具有危险性的地主阶级。
根据准确的资料,在汉朝,最起码曾经出现过地主替自己的佃农纳税的情况。王莽,这位军事“篡权者”,为了破坏地主的这种地位,曾经尝试推行土地的皇权所有制。这与很多武力至上的皇帝所采取的做法没有两样。但是,王莽的尝试显然是以失败告终。
西方庄园经济的萌芽状态到底在中国达到了何种程度,对此我们一无所知。可是,即便中国真的存在过这种庄园经济,也不可能被视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的现象,更不可能被看做是由封建主义导致的结果。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法律对封地进行处理时所采用的方式,自然也就无法确定它们是否可以成为真正具有西方特色的地主所有制经济。
要想对耕地共同体的性质有准确的认识,一个非专家手中所掌握的资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点,我们存在着疑惑:这种耕地共同体与封建制度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两者的联系是如何形成的?一般情况下,这一现象都具有非常的典型性(2)。也许像通常的情况那样,它们的联系的形成是基于财政方面的需要。比如在唐朝(公元624年),出于方便征收赋税的目的,以小的行政区域(乡)对农民进行整编,并保证他们在该行政区域内获得一份土地。也许,这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转手卖掉手中的土地,也可以从自己所属的乡中退出。不过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遵守,那就是农民在卖地或是退乡后,必须加入其他的乡。
不过,这种情况在地主彼此之间形成联合的情况下很少发生,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以纳税、徭役和兵丁征召为标准,把老百姓编制成对应的团体,这是一种非常激进的做法。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一种现象的出现,即基于财政利益,对土地的耕种始终被认为是第一义务。这种义务的派生物就是相应的土地权利。但是,很显然,那种在日耳曼、俄罗斯和印度出现的村落共产经济,并没有因这种措施的实施而产生。
在中国,西方的乡村公有土地仅仅被视为一种古老的现象,而且只能通过那些偶然存在的现象中推断出它的存在。国家的税制在制定纳税单位时,依据的标准是家庭,包括家庭中的丁--年龄15-56岁、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不是村落。而且,他们被人为的组成共同承担责任的团体。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会晚于11世纪的初期,或许更早。我们以后会讨论,村落也是一种责任的联合团体,而且,普遍存在着自治功能。目前,因为财政干预而造成的一个事实是我们最感兴趣的。这个并不明显的事实就是:此外还有一个团体存在,它原本可能只存在于贵族阶层。在很早的时候(无法确定),那些具有充分价值的农民就被纳入了这个团体。而且,上述国家财政的措施对这个团体造成损害。
有一点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宗族一直存在,而且族长在宗族中所具有的特殊优越地位始终如一。或许中国古时候的封建地主经济就发源于此。正如我们在上文所说的,兵役以及所有的公共负担的分配工作都是由宗族的族长负责,以此类推,后来的赋税和劳役的分配也是如此。不过,自从确立了私有制(土地被个别家庭正式占有或使用)以后,(据1055年的传言)拥有最多财富的地主常常代替族长行使这种职能,对土地税收负担进行分配。如此一来,那些在宗族中享有威望和特权的长老,借机搜刮财富,成为地主,而那些逐渐变得穷困的族人便沦为他的佃户。这种现象的存在十分广泛。满清时期的旗人是一个上等阶层,他们的惯例是在所有地方都要求拥有对土地的垄断权和相应的奴隶。要知道,拥有奴隶在中国是一项特权。那么,是否存在着一个农奴阶层,该阶层又具有多大的规模,这个问题恐怕只有专业的汉学家才能回答。
可以肯定地是,中国绝对有过农奴的存在,而且大部分农民的原本身份都可能是农奴。在公元前4世纪的时候,被允许有权拥有农奴的,也只有当时的官员。农奴既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也不需要服徭役。不过,假如没有获得赋税的赦免,那么他们的税款就要由拥有他们的官员支付。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根据史料,当时一个家庭拥有农奴的数量最多不能超过40个。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当时,地主所拥有的土地规模并不大。奴隶制度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历史。不过,只有当处于某个时期(货币财富通过商业和国家买办,形成大量积累的时期),大量奴隶被作为债务奴隶和农奴的时候,奴隶制的重要经济意义才凸现出来。以后,我们会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直以来,政府似乎总是充当着变革者的角色,推动农业制度的重要改革。而且,农业制度的改革总是与兵役和纳税义务的调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据说,秦始皇为了彻底镇压封建领主的军事势力,曾下令解除全国的武装。与此同时,他推广实施了“私有财产制”,虽然这一制度在后世出现了多次反复。这种所谓的“私有制”的意思是说,从此以后,农民家庭将从曾经的负担中解脱出来,土地成为了他们的所有物。他们将承担新的国家负担,包括部分赋税、部分徭役、部分应招成为皇帝世袭君主制军队的一员。但是让我们困惑地是,农民曾经承受的负担有哪些?农民家庭是指哪种家庭?我们无法确定。
政府对军事防御力量、徭役义务以及农民纳税能力的重视程度,例如,纳税的方式到底以哪种方式为主,是实物税,还是货币税?各自的比例是多少?究竟是以服兵役的老百姓,还是雇佣兵作为军队士兵的来源?为了保证老百姓能够彻底履行各项义务,政府的行政管理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手段?这些问题都对未来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后来,这些因素全都发生了变化。我们知道,在中国的文化中,始终充斥着士人学术派别的各种对立。这些对立中绝大部分都源自于上述的那些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问题。在公元11世纪的初期,当面对蒙古人的大举入侵时,这种对立就表现得更加尖锐。当时,所有的改革者都像格拉古兄弟(公元前2世纪的罗马政治家,曾发动了罗马革命)那样,急需解决一个中心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怎样才能创建并维持一支拥有足够战斗力的军队,使之能抵御蒙古人的入侵,以及如何获取所需财政支持的相应手段,即采用何种方式,实物还是货币。为了保证农民能缴纳各种赋税,国家把老百姓强制组成共同承担责任的团体,同时还以拥有的财产作为标准,把地主分为五个不同的纳税等级。虽然这种做法非常具有典型性,但是却不是中国独有的做法。另外,对于那些有纳税能力的农民,国家始终尝试在保持这类人群数量的同时,扩大这一群体。为了压制积累财富,阻止出现荒地或是松散的耕种土地,国家对持有财产的最高额度进行了规定。而且,还将有效耕种和土地所有权挂钩,对老百姓进行强制迁徙,以便开垦荒地。针对每个具有劳动力的农民,国家还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以确保每个农民都有田地。这种做法与俄国时期的份地非常相似。
由于测量技术过于落后,导致中国的税务管理和对土地的登记遭遇了巨大的难题。在中国,真正的“几何科学”唯一著作,是明朝数学家程大位所著的《算法统宗》,而且其内容还源自于印度。由此表明,中国当时相关的知识连三角学测量法都不懂,在丈量具体土地的技术上,更谈不上达到古代日耳曼人的水平,甚至还不如古代罗马田地测量师最原始的技术水平。此外,还存在着惊人的测量错误,其不可思议的程度可与中世纪银行家所犯的计算错误相媲美。同样让人觉得匪夷所思的是,这似乎是非常常见的情况。
在中国,通用的测量单位是“尺”。虽然,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就对测量单位进行改革,统一了度量衡。可是,现实的情况是:各个行省之间并不一致。通常情况下,政府规定的“皇尺”量度最大,一尺约等于320mm。此外,一尺的长度还有255mm、306mm、315mm、318mmm,甚至328mm。“亩”是上古丈量土地的基本单位。从理论上来说,一亩地等于1步×100步。后来,变为1步×200步。而且,每一步的长度也不确定,有时等于5尺,有时等于6尺。假如按照一步等于6尺,一尺长约306mm来计算,那么,一亩地的面积就相当于5.62英亩。在中国,100亩称为1顷,相当于5公顷62英亩。在汉朝,12亩每亩产量为1.5石的田地,是每个人必须拥有的田地,按照俄国人的说法,就是依照人口进行分配的“份地”。
似乎在最古老的资料中,有这样的记载:在周文王,也就是公元前12世纪以前,当时每人拥有田地100亩(当时每亩的面积相当于3.24英亩)。其中的10%也就是10亩地是公田,收成要上交国库。于是,正常的情况是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是2.916公顷。不过,这项纪录并不可信。
在最近的一千多年间,作为税收单位的不是田地的面积,而是家庭。上文中我们已经叙述过,“丁”才是家庭分类的标准。对于土地的分类极为简单,即“红土”和“黑土”,也许指的是有水浇灌的土地和没有水浇灌的土地,并以此形成了两个税收等级。或者以休耕程度作为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无休耕地;三年轮种地;牧场。根据最早的史料记载,正常情况下,一个家庭占有土地的数量是无休耕地100亩(约等于5.62公顷);三年轮种地200亩(约等于11.24公顷);牧场300亩(约等于16.86公顷)。不过,这种说法似乎与以家庭而不是土地面作为纳税单位的说法相吻合。
有时,在大小和年龄构成方面,家庭与家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这种差异却导致了一种思想的出现。那就是,好的土地被分配给大的家庭,不好的土地则分给小的家庭。当然,这种思想在现实中到底实践到了何种程度我们不得而知。
对于平衡粮食水平、纳税能力和负担徭役的能力来说,虽然人口迁徙是最简单、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对于正规的赋税额度的评定来说,很难以此作为实施的基础。在公元5世纪的时候,人们把财产作为标准,把家庭分成两类:耕畜家庭和无耕畜家庭。但是,这种按照人头交税的制度是不稳定的,它会随着各种纯粹的土地赋税制度不断地变化。比如,在公元前360年,根据商鞅的建议,实施了按照实物产量的比例来纳税的赋税制度。这种赋税制度所占的产量比例极高,大约是产量的1/3-1/2。这一制度反映出的一点就是君主强大的统治和老百姓的软弱可欺。虽然这种税收制度具有很高的比例,但是据史料记载,由于牵扯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激发了他们种田的热情。后来,这一比例降到了1/10-1/15。
在汉章帝的统治时期,即公元前78年左右,以及后来的公元4世纪,还曾实施过另外一种实物税。这种赋税是以土地的质量作为制定税收的标准。到了唐代宗大历元年,即公元766年,国家开始推行以货币纳税的税收制度。按照当时的税收制度,每亩田的赋税是15个铜钱。但是,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即公元780年,由于农作物的收成不好,国家负责税收的相关部门只得允许老百姓用实物作为税款。不过,这也导致了当时一些官员肆意剥削的行为。
国家始终在不断地进行尝试,想建立货币经济的管理体制,可始终未能获得成功。于是,转而想从这种实验中寻求帮助。很显然,建立一支具有一定军事实力的军队就是这种做法的目的所在。
到了后唐明宗长兴元年,即公元930年,税收形式再次发生了变化。建立了后唐王朝的统治者,把通过实物税缴纳到国库的实物,转而卖回给纳税人。其后果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出来。而且最重要的是,在国家的机构中,根本不存在一个可以征收赋税,并值得信赖的官员阶层。在宋太祖建隆元年,即公元960年,宋朝开始尝试建立这样一个官员阶层。可是,在宋太宗雍熙四年,即公元987年的一份大臣奏章中,提到了以逃税为目的,大批纳税人逃亡的事情,并以非常阴暗的语汇描述了这一场景。进入宋神宗统治时期(公元1072年),王安石在变法中,尝试对土地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但是,最终也失败了。到神宗在位末期的时候,没有规定税率的土地大约占到了全国土地面积的70%左右。从1077年的国家预算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货币收入呈现出明显的增长,但是这种增长是通过损失大量实物收入作为前提换来的,而且依然达不到以货币为主的预算的标准。
在汉章帝时期,即公元1世纪,曾经出现过铜钱贬值的情况。同样的情况再次出现于公元13世纪,由于当时流通的纸币贬值,货币体系崩溃,迫使经济再次返回以实物纳税的状况。这种情况直到明朝才有所好转,国库中有充足的粮食,以及来自丝绸的大量收入,白银的收入也出现了大幅度的提高。进入满清时期,国家安定和平,加之于1712~1713年开始实施的赋税配额措施,降低了赋税的额度。在19世纪的前50年间,赋税被固定在低税率的标准上,大约是产量的1/10。“耕种的义务”和对耕种土地的监督得到了彻底的去除。在最近的数十年间,皇帝还颁布诏书,下令废除了保长征收赋税的职责。
自秦始皇到现在的两千多年间,所有能够参加劳动的人,以及所有必须服徭役的人,都有进行耕作的义务。对于老百姓来说,无论是自己的宗族还是所属的保甲,都是公共承担赋税和徭役的责任团体。对土地的占有被明确地规定了其最高数额,并存在对移居权利的限制。所有的这一切都并非只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人们真切的感受。就像我们看到的,一旦由家庭作为单位承担赋税和徭役,那么,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负担徭役和赋税的单位数量,政府就开始鼓励人们,甚至强迫人们进行分家。对于具有典型中国特征的小农经济来说,或许分家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可是,这种影响就整个社会而言,就十分有限了。
虽然,规模更大的生产单位,由于受到了这些措施的阻碍迟迟没有出现,但是,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却促使了那些拥有悠久历史的农民宗族的团结。这些古老的宗族体现着土地财产所有制。其实在公共承担赋税的责任组织中,宗族是一支中坚力量。由于缺乏一定的行政管理手段,所有对财产进行平均(像俄国那样)的反复尝试都以失败而告终。无论是在公元11世纪进行的“国家社会主义”尝试,还是后来几位皇帝所进行的实验,都是以纯粹的财政收入为基点。这些尝试造成的后果非常明显,对于中央政权的所有干预措施,老百姓都深恶痛绝。而且地方官员对待这种情况,所采取的立场也是如此。比如说,在公元10世纪的时候,中央政府要求掌控除去地方需要以外的所有徭役和税收。可是,也只有在几位非常有能力的皇帝进行统治的时期,才能得到短期的贯彻实行。而通常情况下,这种要求总是无法实现。到了最后的满清时期,这种要求被直接放弃了。或许,我们还应该对国家相关的农业政策加以强调,以便能向大家展示出一幅完整的画面。
桑蚕业是农业经济中第一个获得特殊地位的行业。它的产品不仅提供给宫廷,甚至还在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其次是对水稻的种植。桑蚕业是一个历史非常悠久的行业,它属于园艺和家庭作坊式手工业,是其中的一个分支。根据史料的记载,在公元5世纪的时候,桑蚕业与果树的种植一样,已经在人们的农业生产中占有固定的比例。至于水稻的种植,或许井田制度就是由此发展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