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学者的眼中,对于纯正的国家土地分配制度来说,井田制是其典型性的代表和范例。井田制的基本形制是:一块正方形的田地,平分为相等的九份,每份仍然是正方形。中间的那块田地是公田,属于国家或是地主,由周围的八家一起进行耕种。我们很难想象,这种制度曾经进行过广泛地推广。而且,井田制的命运并不符合史书中对土地所有权的记载。在东晋的统治时期(公元4世纪),井田制被废除。这一现象或许标志着税收完全取代了“王田”制。后来又出现了对井田制的恢复,不过这一现象被公认为是毫无意义的。于是,井田制的废除与恢复就这样来回交换。
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井田制是具有局域性的,而且主要被应用于必须灌溉的稻田。在普通耕地中的使用,也只是偶然的情况。不管怎么说,井田制也只是古代公田原则的一种体现形式,被偶然应用于水稻的种植而已,并非是中国农业的根本制度(以前某些人就是这样认为的)。
对于皇室的采邑和封地来说,无论国家的农业制度怎样变化,都不会影响到它们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通常情况下,只要后世子孙能够继承并胜任祖辈遗留下来的职责和义务,那么这些采邑和封地就会被重新封赏,并终身享有。很显然,它们中的一部分是作为俸禄赏赐给那些解甲归田的将士们用来维持日常生活的。所以,有具体的规定,接受封赏的人要在60岁的时候告老还乡。这种做法很像日本人的“隐居”。这类军事封地,一般以军队的等级作为标准进行划分。最早出现于东汉统治时期的公元1世纪,盛行于唐朝(公元7世纪至9世纪之间),直到明朝依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它们最终衰落在了满族人的手中。或许我们可以说,它们被满族人独有的“旗田”所取代了。
与那些军事采邑相对的是,官员们在历朝历代也都有属于自己的官田。它其实是一种实物津贴的替代品,特别是在以实物为基础的仓储制度衰败的时候,这种替代品的感觉尤为突出。在封赏中,还有一部分是赏赐给平民的采邑,面积很小,而且要承担水利、修理道路和桥梁的义务。这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土地法规定的诸多赋税名目非常相似。直到18世纪,这种财产状况才得以在中国重新确立下来。
另外,对于土地的分配,在私有财产制度被秦始皇创立出来以后,经历了各种形式的变化。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做出过描述。当国家处于严重动荡的状态时,便会产生地主的大庄园经济。与它同时产生的情况就是,农民或是自愿或是被强迫变卖了自己所有的土地,毫无反抗的能力,只能依附于大地主,成为别人的佃户。由于农民受到财产最高限额思想的影响,使得他们受制于土地,具体地说是受制于自己隶属的承担共同责任的组织。从形式上来说,对这些干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徭役和财政需要。于是,处于公元4世纪的东晋在经过了一些初步的试验后,宣布国家对土地拥有逐级所有权。根据记载,对徭役进行全面的整顿是这种做法根本性的目的。
每一个年龄在15-60岁的人,每年都可获得经过重新分配的均等的份地(仅限于理论!)。这种思想出现于三国时期(公元3世纪)。当时的税收制度是由人头税和土地税结合而成的,是一种极为粗糙的税收制度,导致了老百姓的普遍不满和怨恨。后来的北魏时期(公元485年)和唐朝(公元7世纪)也曾再次出现这种对土地进行平均分配的情况。其实,这种均田制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而且,为了照顾鳏寡孤独、伤残士兵以及诸如此类的人,数次做出带有“社会政策”性质的变化。从此以后,无论是继承的财产,还是以中古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巴登公田那样可以转让的财产,抑或是等级财产,都可以依照各种方式相互结合在一起。比如,在唐高祖武德七年,即公元624年,国家明文规定,允许每个家庭中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自己的世袭财产。与此同时,每个家庭依据自己成员数量,还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额外赏赐的土地。谷物赋税和徭役就属于这样的纳税单位应当承担的赋税。赋税中,有的部分是彼此交替,有的部分则是叠加在一起的。
到了11世纪初叶,法律允许拥有土地的数量是以等级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假如土地数量不足,可以迁徙到其他地方。在当时,北方有很多能够开垦的地方作为迁徙地,或许,这也为这项政策的切实可行提供了保障。在迁徙地的土地数量非常多的情况下,也允许土地的买卖。除此以外,除非出于非常困难的境地,例如欠缺丧葬费的时候,才允许出售土地,而且,自己所在的宗族是首选购买者。事实上,土地的自由买卖在不久后就开始出现了,于是,均田制最终以失败告终。尤其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即公元780年,推行了新的税制后,国家对百姓承担兵役和徭役能力的关注再次遭到了削弱。
就像我们在前文中已经做过的描述那样,国家财政和军事上的需要与这些措施之间密不可分。政府在均田制失败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也只能通过对地租实施干预来实现。在公元10世纪,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以私人利益为目的随意要求增派徭役。其中,派人送信和强迫供应驿站的马匹是重点禁止的对象。由于官员拥有特权,可以免除徭役,所以,官员们便借机大肆敛财、聚拢土地。于是,在宋真宗乾兴元年,即1022年,政府专门颁布法令,限定了官员拥有土地数量的最高数额。由于所有的这些干预使得地产变得非常不稳定,加之国家施加在土地上的各种赋税,这些因素使得所有对土地进行的改革都困难重重。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军事,总是反复对国家构成威胁。大多数的土地改革都是基于这种原因开始的,比如王安石于11世纪进行的改革就是最好的实例。下面,我们会对这个基于军事财政的改革进行探讨。
军队制度以及王安石变法
据说,在秦始皇统治时期,所有的武器都被收缴到中央,熔铸成了一口大钟,解除了整个国家的武装。秦始皇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让国家保持和平的状态,这在他的诏书中就有所体现。可是,国家的边界不能无人驻守。所以,老百姓的义务中增添了各自一年的兵役和徭役,也就是说老百姓要去轮流戍边一年,以及参加一年皇家工程的建设,而且这种服役的一年期限也只是理论上的说法。所以说,在统一帝国的左右,始终伴随着老百姓沉重的徭役。不过,帝国军队的性质没有改变,依然是职业化的军队,国家持续的内战就是由这支军队造成的。
于是,到了汉代的时候,国家尝试了强制招募的方式,以便替换或是补充这支国家常备的职业化军队。具体的做法是:只要男子年满23岁,就要到常备军里以士兵的身份服役一年;而后,要到民兵里担任两年的材官士;接下来,每个男子在55岁之前,都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箭术、骑马和驾驶战车的训练,每年要服役一个月,不过,可以找人代替。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即建立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只不过,很难说清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达到这个目的。
总而言之,公元6世纪的时候,中国的老百姓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徭役。按照国家的规定,每年每个家庭要出一个劳动力去服30天的正式徭役,同时,还有军事训练和到边远的西部驻守边关。这种戍边使得家庭常年处于无法团圆的分离状态,在中国的诗歌中就体现了很多对这种现象的怨恨和不满。
徭役仍然在增加。就像前文中所提到的,到了唐朝时期,所实行的土地改革中就提到,不缴纳赋税的人则需要服长达50天的徭役。而且,因为某项大规模的江河工程,还出现过上百万人同时被征集服役的情况。虽说百姓有参与普遍防卫的义务(民兵义务),但也只是停留于形式,毕竟这种做法只会阻挠技术型正规军队的产生。
进入宋朝,军队包括地方军队、民兵以及“禁军”。与融合后便迅速虚弱瓦解的前两者不同,“禁军”是宋朝的常备军队。在当时,“禁军”的兵员主要是靠强行征募的方式,最起码在某些省份是如此。在宋仁宗庆历二年,即1042年,每个即将被征募的士兵脸上还被打上了烙印,这和近东地区的作法一样。对目前所拥有的资料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通常雇佣兵是整个部队的核心。不过,由于佣金对于他们来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他们的可靠程度一直饱受争议。到了宋仁宗皇祐元年,即1049年,国家饱受由北方少数民族入侵带来的直接威胁,可是,由于长期的财政危机,政府不得不对军队进行精简。王安石的改革就是在这种形式下开始的,他想通过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获取足够的资金,为建立一支能够解决国家危机的军队创造条件。
对于王安石的这种尝试,如果称其具有“国家社会主义”色彩的话,那么,就是一种十分狭义的理解。从这一点来说,王安石的改革与托勒密王朝的诸位国王所进行的改革,虽然两者并非完全一致,但却非常相像。只不过,他们所推行经济政策是以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为基础,针对于银行业的垄断和粮食的储藏。
事实上,王安石改革的目的就是创造财富,建立一支完全听从皇家支配,具有优良作风的军队。在他的改革措施中,中央政府调整农业种植,并垄断粮食的销售,进行有计划的出售;对于徭役和实物赋税,用货币税代替;针对兵役,理论上要求两个成年男子中,必须有一人应征加入部队,并为此普查人口,登记造册;再次启用保甲制度,以便登记人口;每十家中推选出一位长老,负责惩戒,安排轮流执勤的工作。另外,国家控制对弓箭之类武器的发放,分发给地方轮流应征的民兵。国家统一购买军用马匹,交给经体检符合作为骑兵的人,并由其负责照顾和使用。每年,国家都会对马匹的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马匹没有达标,那么,就需要向国家支付赔偿。
在国家仓储方面,国家过去是通过实物税来充实国家仓库的储藏,并通过分摊的方式让那些有钱的人来收取这笔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取财物,各种威胁手段几乎让那些纳税人倾家荡产。改革后,这一工作由领取国家俸禄的官员负责。并以货币经济为基础,服务于对经济的系统扶植。
农业方面,农民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利率为20%的实物(粮食的种子)和货币贷款。而后,对田地进行重新的划分和定级,并以此作为确定租税、徭役和个人所持份额的标准。而且,通过货币和货币税都可以免于服徭役。此外,对粮食贸易的垄断是各种改革措施的中心。在粮食收获的时节,国家应当以低价大量购买,入库储藏,随后,再按照上文所说的方式向农民发放实物贷款,并可以从中获利。
为了保证改革的实施,具有专业素质的政府官员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专业的法官。所以,政府要打造一批这样的官员。在财政方面,国家应当实行统一管理。这就要求所有的地方管理机构都要向中央呈报当年的预算。
作为王安石改革的反对派,儒教徒认为:第一,这种改革过于崇尚武力,有穷兵黩武之嫌;第二,全国的老百姓都具有武装能力,会对官员的权力造成威胁,导致叛乱的出现;第三,赋税的能力会因商业的取消而受到损害。另外,“高利率的粮食贷款”和对货币税的尝试,是他们重点攻击的对象。
于是,在组建军队这个具有决定性的关键点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了彻底的失败。究其根源,是由于相应管理机构的缺失造成的。而且,根据农村当时的经济情况,根本不可能实现货币税的快速征缴。1086年,王安石去世后,曾被赐予封号,接受后世人的供奉。不过,到了12世纪,他死后所享受的这些待遇都被取消了。
11世纪的末期,雇佣兵再次成为了军队的核心力量。在王安石的改革变法中,儒士的利益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但是,由于具有专业素养的官员威胁到了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非常清楚要如何破坏专业官员体系的形成。至于皇帝的后宫,由于改革将会对她们的权力带来威胁,加之身边宦官们的提醒,所以,后宫的嫔妃们从一开始就持反对态度。关于这些与内政结构有关的内容,我们会在下面的章节中进行详细地讨论。
虽然王安石的改革失败了,不过,还是保留下了一定的深刻印记。在本书其他章节会多次提到上述的那种十家、百家联保的保甲制度。正是通过这一制度的理性化,才使得中国的“自治制度”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且直到今天,这种保甲制度在中国依然起到一定的作用。
后来,在土地分配的问题上,曾遭到政府的多次严重干涉。宋理宗景定四年,即公元1263年,为了聚拢资金抵御蒙古人的入侵,政府以国家债券的方式,强行没收了100亩以上的土地。而且,这一面积已经超过了占有土地的限额。接下来的历朝历代,这种为了增加国家财政而直接没收土地的做法屡见不鲜。这使得私有土地大大减少,例如,在明朝初年,浙江仅有1115亩是纯粹的私人地产。
国家的仓储制度,即均输,具有悠久的历史。据说,早在公元8世纪,就已经出现了对绢和麻的储藏。这种制度所起到的作用非常重要,甚至早在王安石改革之前就已经显现出来了。15世纪以后,秋冬时购入谷物春夏时售出,已经成为了这种制度固定的运作模式。而且,成为了调节物价,进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方式。刚开始的时候,是一种强制性的购买,而非自愿。通常情况下,国家购买的数额占到了农民收成的一半左右,然后换算成赋税。税率在收获量的10%-15%范围内大幅度波动。这是比较低的税率。就像上文中所描述的,汉代的正常税率并不高,只是除此以外,还有额外的徭役。所以,实际由赋税对老百姓造成的负担,从税率的变化中是看不出来的。因此,没必要对其具体情况进行探讨。
政府针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政策以及对农业的影响
国家在土地改革方面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尝试,最终可以归结为两个成果:第一,并没有出现理性的大型农业生产;第二,所有农民都对政府针对土地的任何干预深恶痛绝。相反,倒是那些中国的财政学家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的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农民的欢迎。当然,消费的相关政策和应对灾荒的各种措施被保留了下来。此外,受到农民欢迎的是政府针对农民利益所制定的保护政策。这是因为,这种保护政策主要是反对积累资本,具体来说,就是无论是通过官职、经商贸易,还是通过征收税款和地租,所获得并积累的财富,禁止将这些财富转换成土地资产。
基于民众对于这种保护政策的拥护,使得国家有可能将其作为立法的内容,并进一步干预那些有钱人的资产情况。针对这一点的部分内容,我们在前文中已经讨论过。这项法律源自于专制政府与封臣、贵族宗族的斗争。后来,它又多次抵制大地主庄园经济中任何有利于资本主义的现象。
正如前文所述,政府在进行干预时,所采取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多变化。据史书记载,在公元前361-公元前338年间,秦国在秦孝公统治时期,商鞅曾经教授秦孝公“最高的智慧”--“如何驾驭臣子”的方法。商鞅提出的治国之策:改革税制,用普遍的土地赋税取代徭役中对土地的耕种;改变现有土地分配的情况,要求老百姓必须分家,新形成的家庭享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农忙时可以免服徭役;实施户口登记政策;禁止私下的肆意闹事、打架斗殴。以上政策是以人口增加作为增加国库收入方式的典型措施,而且,也是国家针对大地主庄园式经济抵制和维持的典型手法。
但是,就像我们在前面说过的,对于这方面的国家立法也经常来回变化。有时候,国家禁止没有土地的农民自由迁徙,致使这些农民成为地主的佃户;有时候,在农民成为大地主的农奴后,再次解放他们。不过,总的来说,在政府的这类政策中,对农民的保护倾向还是占据了上风。
在北魏时期的公元485年,政府准许对过剩的土地进行出售。很显然,这是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措施使得人口增殖。到了唐高宗永徽四年,即公元653年,政府出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下令禁止一切土地买卖。其中,富裕人家更是政府严禁的重点对象。宋宁宗开禧元年,即公元1205年,针对农民出售土地后成为买主的农奴滞留在原地的情况,颁布相关的禁令。从唐朝和宋朝的两项禁令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早在这些禁令颁布之前,土地买卖的情况就已经存在,也就是说土地的私有制早已存在,这一点在其他资料中已经有所体现。
这些禁令的颁布就是要阻止土地私有化的发展。然而,这种发展早就在世界上其他地方,比如古希腊的雅典出现过了。由于这种发展只是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并不能对真正的“经济史”进行很好地说明,所以,我们不再过多地复述其发展的过程。直到现在,我们依然缺乏关于这方面价格、工资之类的资料,因为这些数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说,在长达上千年的历史中,土地占有始终体现出上下波动的性质,不合理的土地产权状况,国家出于经济和统治的考虑来回变化的政策,或是随意干预,或是任其自由发展。儒家的学者们也因其具有典型性的理由拒绝制定法典。这个理由就是:一旦老百姓明确了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就会藐视、唾弃整个统治阶层。于是,在这种情况下的唯一出路就是加强宗族(扮演着自助组织的角色)的团结。
在今天,除去明显具有现代色彩的特征后,中国现在的土地资产政策依然带有古老结构的残迹。例如,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耕地都必须登记在册。而且,每一次的土地转让都要由国家有关部门收取相关的手续费,并出示盖有印章的书面凭证。不过,这些规定时常会因老百姓的拒绝而受挫。无论是买卖的凭证、土地注册的记录,还是手续费的收据,都被看做是拥有这份地产的证明。而且,由于土地转让时,只需进行产权证书的交换,所以使得这一过程极为方便简洁。
在任何一份土地的卖契约中,都包括一条款项,即“因合法理由,急需用钱而卖地”。不过,这项条款在今天早已变成了毫无意义的固定套话。但是,如果把这句话与前文中提到的一项规定(公元485年颁布的法令)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最初对土地买卖的准许,仅仅是基于“真正处于贫困状态”的需要。而且,当时所规定的,必须由同宗亲族率先购买,不过,到了今天,也只是一种形式罢了。另外,还有一种惯例(在今天被认为是“不文明的行为”)被保留到了现在,那就是:卖主,在某种情况下,或许是他的子孙,一旦陷入了穷困,还能凭借当初的契约和票据,要求当初的买主追加次数不等的款额,作为“善良的施舍”。
中国像西方古时候的城邦那样,持有大量货币的富人或是债主是典型的土地购买者。不过,土地的所有权最初还是和宗族保持着亲密的关系。这是因为宗族拥有优先购买土地的权利。所以,民间的土地转让,事实上是一种保留赎回权利的出售,而不是那种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永久售出。而且,这种土地的紧急交易随时随地都在发生。
在农业制度中,所有其他的种种现象都体现出同一个趋向,这就是:在关于土地出售的问题上,具有经济实力购买土地的人和宗族之间存在着斗争,而看似是为了调和两者之间矛盾的官方介入,实际上是基于对自身财政情况的考虑。无论是在《诗经》中,还是在汉朝的史书中,所用的相关术语都只存在个人资产和公有资产的分别,即官家佃农(负责耕种皇家的田地)和民间佃农(负责耕种私人的田地)。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罗马法中。
用于墓地和祭祀的祖传田地,不允许分割和转让,因为它是家庭或宗族的共有财产。家族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是嫡长子以及他的子孙。不过,在世袭制占据统治地位后,家族中的所有子女都拥有对包括地产在内的家族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对财产进行分割。而遗嘱的意义也仅限于伦理的范畴内,体现出相应的限制。
另外,在田地的租赁上,主要有下列形式:部分租赁、实物租赁(缴纳实物地租)、货币租赁(缴纳货币地租)和押金租赁(佃农通过缴纳押金获得对土地的永久租赁)。在中国,农田的租赁契约有着统一的惯用格式。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租赁田地的佃农与古代欧洲南部的世袭农奴(对小块田地进行租赁后,进行耕种)没有任何的差别。而且,那些永久租赁田地进行耕种的农奴,除了要耕种田地,还要向地主偿还债务。正如我们前面讲到的,那些大地主正是典型的出租土地者。其中,最为特别的是宗族中那些共同拥有家族财产的团体,他们把继承或是购买来的许多小块田地分别进行出租,并以此获利。至于这些零散土地的产权证明,则纳入特殊的档案卷宗予以保存,另外还记录在专门的账目里。他们所共同拥有的地产被登记在一个专门的名称之下,例如“永和家”。通常情况下,是使用悬挂在家中厅堂匾额上的名称。另外,在这样的团体中,一般是由年长的人对佃农进行管理。为了让自己的财富、权力和地位更加持久,那些具有悠久历史的大家族和从政或经商发家的暴发户不主张分家,把自己与这样的团体牢牢地结合在一起。很显然,这是一种替代品,是古代贵族等级的优越地位遭到世袭制的破坏后而产生的一种替代形式。
虽然我们无法进行确切的统计,但是,大地主的庄园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在这种经济中,只有部分土地是世袭祖传的,零星的小地块才是地产构成的主力军。直到今天,依然存在这种大地主所有制,也许在过去,它的存在数量更多,也更为发达。与它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世袭制国家中具有典型性的佃农。在中国,地主的权力受到两种特殊条件的制约:第一,宗族权力;第二,国家统治和司法体制的粗放型管理和软弱无力。一个地主,除非他与官员有某种私人关系,或是通过行贿的方式让官府为自己服务,否则他无法肆无忌惮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因为,他很难迅速地获得司法上的相关支持。即便如此,当官员帮助地主从佃户手中榨取更多地租的时候,也要格外小心,要像是为自己获取利益那样。因为一旦出现任何被视为灾难的动乱,那么他就将失去自己的官职。根据地主和佃户具有典型特征的习性,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制止了他们对佃户更深程度的剥削。这种小生产却具有很大的劳动强度,还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当处于地价很高,以及农业贷款利率比较低(2)的时候,小生产所具有的这种优势就越发明显。在技术方面,由于土地太过零碎,所以无法进行任何改进。总而言之,虽然货币经济已经普遍建立,但占据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传统。
在中国,社会平均化的倾向也适应于世袭的官僚体制。针对讲究精细耕作的水稻种植来说,能与之相适应的几乎都是进行小规模农业经营的农民。工业方面的生产,也几乎都是由手工工人完成。由于对资产的集体共同继承,虽然仍旧有例外存在,但总体上来说,还是减缓了分割继承土地资产的进程。在这里,如果地产的面积约有几公顷,那么就是一笔非常可观的财富。即使只有不到一公顷的土地,在只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况下,通常也能解决五个人的吃饭问题。
至于说社会制度中的封建因素,最起码已经在法律上失去了等级性质。在最近几十年间,官方依然把农村中的一些“知名人士”看做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体。但是,这些“知名人士”并没有享受到官方所说的特殊地位。依照法律,能统领小市民和小农民的只有世袭制的官僚机构。所以,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实际情况中,中国都不存在西方中世纪的那种具有封建性质的社会中间阶层。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直到近代,西方式的资本主义依存关系才得以在受到欧洲影响的中国出现。这是什么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