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资本主义色彩的依存关系
在各国把政治权力作为追逐对象的时期,有一种资本主义普遍的存在于世袭制国家之中。这种资本主义以政治为目的,为诸侯提供资金来源,以及专用的供货商人。这种资本主义在全世界所有世袭制国家的情况几乎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在相同的条件下,所起到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并带来了高额的利润。另外,积累财富的重要来源中也包括商业和采矿业。据说,在汉代曾出现过身价百万(以铜钱计算)的富翁。不过,在国家统一之后,这种资本主义出现了倒退的现象。同样的情况在罗马帝国也出现过。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是产生这种资本主义的根源。在另一方面,单纯以自由交换为目的的市场资本主义,此时正处于萌芽状态。
有一种非常明显的情况,在工商业,或是合作企业之类的其他地方,与技术人员相比,商人具有更高的地位。这一点,在合作企业普遍使用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来。很显然,即便是地方性的工商业,也能在不同的地方之间由投机产生经济效益。在古时候,农业被奉为真正具有神圣意义的职业。但是,对农业的推崇,并没有阻止人们在公元前1世纪时,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与农业相比,工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商业获得的利润比工业还高。
可是,这些情况并不是近代资本主义就此开始发展的标志。在中世纪的西方城市里,一种制度促使了市民阶层的产生。这种制度是西方独有的。在中国,它要么是根本不曾出现,要么就是已经发生了改变,呈现出不同的形式。资本主义“经营”的法律形式以及相应的社会基础是经济被理性客观化后的一种表现。在中国是缺乏这种表现的。但是在意大利,这种表现很早就出现在了城市的商业法中。
很早的时候,中国就存在宗族在族人借款时为其提供担保。这是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发展的最初形式。不过它后来没有再继续发展,只是停留在赋税与刑法的领域。在西方,至少是在意大利,“无限商业公司”的出现源于家庭中股份制的形式。这是一种以家族继承人为基础的形式。不过,在中国,这种形式变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共同体。与西方家庭股份制相比,这种共同体起到了相似的作用,只不过它的作用也只限于具有资产的阶层。而且在经济上,两者所具有的含义也大相径庭。
在像中国这样的世袭制国家里,官员兼顾了官员和税款征收人两种身份。其实,我们可以说官员就是税款的征收人。对于这些官员来说,他们在财富积累上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例如广东的“河伯”。等到官员退休后,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得上是合法的资产便被他们用来购买土地。他们的孩子们情愿作为共同的继承人,形成一个继承团体,目的就是为了保持资产。同时,他们会向家庭成员提供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努力使他们成为拿国家俸禄的官员,从而为这个继承团体获得财富,并再次为族人谋求官职。这种现象广泛存在,并被认为是理应如此的做法。
这是一种以政治为基础积累财富的方式,不过,这种方法并不是那么的稳定。尽管如此,以此为基点,形成了城市中的贵族阶层和大地主贵族阶层(经营小块土地的出租)。在这个大地主贵族阶层的身上,不曾体现出任何封建和资产阶级的性质。升官是他们聚敛财富的唯一方式。
所以,在经济上具有典型性的情况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不是理性的经济活动,而是对财富的控制,特别是对内政进行掠夺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以积累土地作为主要方式。当然,要除去对地产进行投资的商业活动。在这一点上,中国和世界上其他世袭制国家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就像前文所描述的那样,官员挣钱的方式主要是控制赋税。具体来说,由于可以用货币购买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官员会在收税期间,对两者之间的换算进行随意的规定,以此获得财富。
作为官员候补的资格,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获得,所以每个省份都要对这些名额进行级级分配,固定名额的情况,也只有碰到例外时才会出现。由于做官与经济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因此对于一个地方有身份、有名望的家族来说,惩罚他们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停止当地的科举考试。
很显然,就理性经济经营团体的发展而言,家庭营利团体的做法与之截然相反。另外,宗族对于家庭营利团体也是一种严重的束缚。接下来,我们会以这个问题为基础,对已经反复提及的宗族组织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在西方进入中世纪以后,宗族就不再具有任何的作用了。不过,中国的情况恰好与之相反--它得到了完整的保留。在这里,它不仅是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最小的单位,同时还是一种经济联合组织,并得到了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的发展程度是世界其他地方,乃至印度都未曾达到的。
在中国,宗族组织拥有非常严密的结构。统治体系上层的世袭制政府受到它的抵制,并导致了冲突的产生。截至目前为止,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在具有一定政治威胁的“秘密社团组织”中,由宗族构成的组织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根据《京报》的记载,在太平天国运动中,太平教创始人洪秀全所属的宗族就被认定为非法秘密组织)。而且,很多宗族的姓氏被用于村庄的命名(例如,张家庄,意思就是“张姓宗族居住的村庄”)。假如在整个村庄人数中,一个宗族占了多数,那么就把这个宗族的姓氏作为村庄的名称。
当然,村庄也是宗族的联合体。根据古老的地界标识,土地归属于宗族,而并非个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情况受到了宗族共同财产体制的维护。通常情况下,村长是经过推举选拔出来的,并可以领取薪水。而且,他往往来自村庄中占绝对优势的宗族。对于村长,“族长”可在一旁协助他的工作,并有权废除他。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将会讲到,在所有的宗族中,有权对族人进行独立自主的处罚,但是这种权力并没有得到近代国家政权的官方认可。不过,只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皇家所拥有的家权,即对皇族成员进行审判的权力。
对于宗族,世袭制政府采取了肆意干涉的做法,例如以人丁(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作为划分人口的标准,而后把他们机械地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承担纳税和治安的责任联合体,形成保甲制度。此外,还有强制性的迁徙、对土地的重新分配。这些做法对宗族形成了严重的干扰。不过对于宗族来说,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对祖先的崇拜,它是宗族团结的源头和依靠。在宗族的帮助下,家庭的家长对这种崇拜进行管理。很显然,它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崇拜,并具有古典的特性。而且,无论是政教一体的专制政府,还是其下属的官员都无法对这种崇拜进行干涉和控制。
似乎早在远古时期--崇尚武力的时代,祖先的生灵就曾经在“男子聚会场所”中充当过某种角色。可是与真正图腾崇拜相比,似乎又存在着差异。这表明,“男子聚会场所”可能源自于体现着君主和其随从的特征,以及由此产生了相应的世袭卡里斯马,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组织形式。总而言之,不论事实的真相如何,对祖先神灵的信奉是中国人历来的基本信仰。当然,对祖先神灵力量的相信,并不仅限于自己的祖先,但通常是以自己的祖先为主。在他们看来,自己的祖先是一个中介人,可以把自己子孙后代的愿望转达给上天的神灵。从中国的礼仪以及他们的文化中,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还坚信,有一点是必须的,即要向祖先的神灵献上让他们满意的祭品,以确保他们心情愉快。另外,对于皇帝来说,其祖先的神灵大概相当于上天的随从。
在中国,假如一个人没有儿子,那么,他就必须领养一个男孩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假如他去世的时候,还没有继承人,那么,就由他的家族为他选一位继承人。事实上,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这个人,而是为了让他的亲属在他的灵魂前获得心灵的平静和坦然。这些观念所具有的社会效应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提升了宗族的权力(2);其次,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有利于团结。
在埃及,死亡的崇拜占据了支配地位。在那里,官僚制以及财政高于一切的政策破坏了宗族的团结。后来,美索不达米亚也出现在了同样的情况。不过,中国宗族的团结却得到了加强和维护,实力也得到了发展,以至于最后能与政府的权力一较高下。
宗族的组织结构
原则上说,任何一个宗族在自己聚居的地方都有本族的祠堂。直到现在,这种情况依然如此。在必备的祭祀用品之外,祠堂中通常还有一块匾额,内容是得到宗族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即家法族规。事实上,宗族有权利制定规矩,以便约束自己的族人。可以说,族规的效力不仅高于法律,而且,在某些时候,在礼仪方面甚至能与法律形成敌对(3)。在对外问题上,宗族内部非常团结。在宗族内部,亲族在族内长老的主持下,不仅可以对族人实施鞭刑,还有权利将其从本族中除名。除名,也就被剥夺了一生应当享有的公民权利。另外,像俄国的村社那样,可以直接把族人从宗族中驱逐出去。
就像上文所描述的那样,只有刑法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不过,对于同族人的债务问题,宗族还是会尽可能地提供帮助。如果族人急需一笔高额的消费贷款,一般都可以在宗族内得到解决。而且,对于经济相对宽裕的族人来说,为其他贫困的族人提供帮助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当然,一个外族人在叩头很多次后,也能得到借款。因为,假如这个人因为没借到钱而绝望自杀,那么他的灵魂会来复仇。任何人都不想冒险承受这样的后果。不过,似乎没有人非常爽快地自愿还钱,特别是自己背后有强大的宗族作为支撑的时候。
最初,对于贫困的族人,有义务提供资金帮助或是贷款的明文规定只存在于宗族内部。不过,如有需要,宗族与外族之间也会进行械斗。一旦牵扯到个人的利益和私密关系,中国人就会无所顾忌,异常勇猛。这种勇猛与政府军(由被强制拉来服役的人和雇佣兵组成)的“怯懦”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同样,提供医疗药品、置办葬礼、关照孤寡,尤其是建立族内免费的学堂都是宗族在必要时会做的事情。
宗族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田地,也就是“祖田”或氏田。那些富庶的宗族还会置办很多义田。对于这些作为族产的田地,宗族往往通过出租的方式获得收益。一般情况下,每三年会进行一次公开招租。不过,如果要转让这些田地,则需要取得族内一半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出售。通常,所取得的收益会交给各家的家长。最具有典型性的分配方式是:男子每人可得到一份;59岁以上的,每人两份;69岁以上的,每人三份;寡妇同男子一样,每人一份。
宗族内部所奉行的原则,同时体现着世袭卡里斯马和民主的性质。在宗族里,进行平等表决的权利只有已婚男子才能享有,未婚男子只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没有表决权。女子既不能参加宗族会议,也没有继承权,她们唯一的权利就是可以获得嫁妆。
宗族的长老们组成了管理委员会,一个长老代表一个支系,并发挥着相应的职能。不过,长老们必须经由所有族人选举产生,每年一次。收缴税款、经营宗族产业、对收益进行分配,都是长老们的职责所在。祭祀祖先、对祠堂和宗族学堂进行管理更是他们的重点工作。当有长老面临退休时,会依照年龄指定继位的人选,假如遭到拒绝,就由按年龄排序位于第二顺位的人接替。
宗族的共有土地会通过购买或是租用的方式获得,而后再分配给各家的家长。直到今天,这仍然是常见现象。对于做官、经商或是其他远离故土的族人,宗族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家谱的副本,以此证明宗族对他们依然保有判决和管制的权利,而且可以通过交易购回他们分得族产的权利。只要在某个地方占据统治地位的是过去的制度,那么外族人就很难获得世袭的土地。由于纺线、织布和制衣都是女子在家中自己完成,而且,她们的制成品大多时候是自己使用,自产自销,所以,只有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才会有独立的纺织业出现。
首先,对于祭祀的主持者和各家的家长来说,宗族是家族历史记录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宗族在一年里会举行两次祭祖活动。这种祭祀对于每一个宗族成员来说都非常重要。其次,宗族的责任中包括提供低息贷款给贫穷的学徒和雇佣工,帮助他们成为自给自足的手工业者。直到现在,人们依旧坚信这种观点。再次,对于那些被宗族长老们认定具有读书资质的孩子,他们学习、应考以及买官所需的一切费用都会由宗族支付。这一点在前文中已经做过叙述。基于上述理由,宗族不仅在经济上帮助族人,还支持族人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所以,对于市场来说,宗族起到了遏制其发展的作用。不过,就社会方面而言,宗族对于全体族人来说就是全部,尤其是那些远在他乡以及在城市生活的同族。恰恰基于这种原因,对于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来说,“城市”始终都是典型的“异乡”,并不是自己的“家乡”。
在前文中,我们曾作过简略的介绍,乡村的那种有组织的自治在城市中是不存在的。这是城市与乡村之间最明显的区别。甚至,我们可以说,中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历史中,始终试图将自己的管辖范围扩展到城市以外的乡村。这种说法没有丝毫夸张的成分。但是,这种扩展除在赋税上达成了妥协外,并没有取得长期的成效。这是由于政府独有的粗放式行政管理造成的。而且,在政府中只有极少数真正能够胜任的官员。政府的财政状况决定了国家的行政管理只能是粗放型,反之,这种行政管理的模式又对财政状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导致了城市的市区和周边辖区才是皇家行使行政管理的真正范围。在这里,皇家的行政管理不会遭遇到乡村里那种依靠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强大宗族。只要搞好与手工业者以及商业行会的关系,皇权就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不过,一旦到了乡村,皇权要与强悍的宗族势力,以及有组织的自治势力对抗,自然会遭到很大的削弱,起不到什么作用了。
当然,还存在一种城市,由于城中居住着大量的农民,因而被称作“农民城市”。所以,对于城市和乡村来说,两者在管理上的区别只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就是说,有官员存在的非自治地区是“城市”,没有官员的自治地区是“乡村”。
村落的自治
在中国,村落式的居民点的存在是基于安全的要求。然而,国家行政粗放式的管理却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因为,在政权的统治中,不曾出现过任何类似“警察”的概念。用来抵御外敌的工事在村庄中非常普遍。最早的时候,是建起栅栏,通常还会配有围墙,就像过去的城市那样。这种情况似乎现在依然存在。另外,村落中还专门聘请了护卫,以便让村民从轮流站岗放哨中解放出来。有时,一个村落聚居着上千人。
相较于“城市”,乡村所具有的最大不同就是具有独立完成上述工作的执行机构--村庙。村庙之所以会成为执行机构,是因为“法人”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和农民的思维模式中根本不存在所导致的。供奉一尊受民众欢迎的神灵(例如,关公、主管商业的北帝、主管学业的文曲星、行云布雨的龙王以及人死后必须向它通报以确保死者来世好运的小神土地之类的神灵)是近代村庙的习惯做法。其实,究竟供奉哪个神灵根本无所谓。因为在宗教方面,村庙所具有的意义也仅仅是用于偶尔进行一些仪式活动,或是私人的祷告(这里要注意的是,村庙并非“道教”中进行礼拜的场所)。这与庙宇在西方古典时期的宗教意义完全一样。除此以外,在社会和法律方面,村庙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与宗族的祠堂一样,村庙也有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村庙也有货币财产,不过通常被用来提供贷款,而且会收取较高的利息。这些货币财产的主要来源是市场中商贩缴纳的税费,因为地方的神灵会保佑市场中的商贩,似乎全世界都是如此。村庙所拥有的土地和宗族的祖田一样用来出租。通常情况下,是交给那些没有田地的村民来承租。每一年,村庙的地租和全部收入都要交给承包者。而后,由他将各种杂费扣除后,再分配所得的纯利润。一般情况下,村落中的家长们轮流担任村庙的管理职务。所以,以100-500人为一个居住区,对村落进行了划分。除去这些管理人员,参与村庙管理的还有乡绅,他们大多是宗族中的长老或是具有一定功名的读书人,在名义上领取报酬。由于政府不承认法人或是任何形式的法人代表,所以这些人被政府认定是村落的代表。于是,这些人通常打着“村庙”的旗号做事,而“村庙”则以这些人作为桥梁与村落签订各类条约。
对于小的事情,“村庙”有权作出审判,而且会接受各种类似的诉讼。不过,只有涉及国家利益,才会由政府出面。所以,得到老百姓信任的是村庙的裁决,而并非国家司法部门的审判。此外,“村庙”以轮流的方式,还承担着对道路、河流、防卫治安的管理工作。实际上,这些工作通过聘请护卫的方式,已经不再需要村民亲自出马。对强盗和邻村的侵扰进行预防和抵制、对公共私塾进行管理、聘请医生、提供药品这些都是村庙要做的事。甚至遇到宗族没有能力或是不愿出面办理的葬礼,也要由村庙出面去做。同时,村落储存武器的地方也归村庙负责。
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来说,正是由于村庙的存在,使得整个村落成为地方自治体,具有了进行自主管理的能力。然而,这恰恰是“城市”中所缺少的。对于村民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为他们的利益提供切实防御能力的团体是乡村,而并非城市。
对于这种非官方的自治,在旧政体的末期,即明清两个朝代,政府采取了放任自流的状态。但是,政府的立场并非一贯如此。例如,在汉代的时候,中央政府为了消除秦始皇那种世袭的彻底专制制度,于是,政府作出尝试:村落的长老被政府邀请出任三老--地方执掌教化的官员,并以此规范原始的自治形式,使其具有合法性。
要想成为村长,首先,要由地主们提供证明此人品行良好的保证,而后,经过选举产生方可获得承认。其实,这种程序也不过是偶尔为之。乡村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单元,总是遭到政府的忽视。这种情况是由于政府太过于重视财政利益导致的。正如前文中所描述的那样,王安石在对制度进行理性化改革时,就是从这种观点入手的。中国直到现在依然沿用着王安石所提出的形式:每10个家庭构成一个“保”,设一名保长;每100个家庭构成一个“甲”,其负责人是甲长,通称为“地保”。全国范围内,每家每户的大门上都有一个小牌子,上面的内容包括:门牌号、所属的甲、保,房主、住户姓名、籍贯、家庭成员、房客、各人所从事的职业、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离开的时间)、租金、纳税义务、自家使用的房屋和出租的房间数目,等等。事实上,这种小牌子在一些比较传统的地区依然存在。
治安、巡视、监督罪犯和秘密社团都是保甲的官方职责。此外,他们还充当着国家宗教警察的角色。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的章节中进行讲解。地保作为一种地方自治的官员,起到了桥梁的作用。高一级的政府机构与地方自治组织之间的沟通就是通过地保实现的。所以,只要是在保甲制度运转正常的地方,地保就要时常到县衙去,向县令汇报地方上的具体情况。到了今天,这种制度的所有情况都已经形式化了。根据中国人的记录,“地保”已经逐渐转变成了一种不起眼的、遭人轻视的公职。事实上,那些宗族长老才是国家机器必须考虑的势力。他们以村落自治为掩饰,掌握着宗族的权力,并有可能拥有私自设置的审判庭。一旦发生冲突,将具有相当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