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迹象都表明,中国农民在乡村中的生活绝非是想象中的那般:体现着和谐安定的家长制式的田园诗歌般的生活。每一个人随时都会受到外界争斗所带来的威胁。不仅如此,更严重地是,宗族和村庙的势力都无法为人们的财产提供绝对的保护,特别是那些重要的财产。可以说,那些被称作“老实人”的“本本分分”的农民经常受到“地痞流氓”--俄国的农民称之为“拳头”的欺负和控制。不过,中国的情况与俄国不太一样。在中国,这些本本分分的农民并没有受到“农村资产阶级”(主要构成人员是高利贷者和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的控制。正如我们在上文中说过的,他们很容易获得神灵或是周围人的帮助。与此相反,农民置身于无产者的控制之下。这些无产者被布尔什维克变成了“乡村农民”。而他们的组织者恰恰是那些光棍。可以说,基于这一点,似乎中国存在发展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基础。
无论是个人,还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地主组织,对于这些光棍组织也毫无办法,无法防范。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对土地大面积的占有如果是一种例外情况的话,那么,对这一状况起到了一定作用的,必然是这种从伦理的角度说非常天真淳朴的“农民布尔什维主义”。在宗族权力控制下的这种思想,是由国家对财产强制保护的缺乏而直接造成的。
从面积上来看,中国的县差不多相当于英国的郡。县里只有自治的机构,所任职的官员也都是本地人。这些职位是所谓的名誉职位,没有报酬。然而,事实上,他们在发挥着光棍的作用。不过,到了省一级的行政机构,还有各种委员会,它们与官方行政机构同时运行,委员由政府任命。事实上,这些委员的任命是借由强行夺取或是被承认的卡里斯马获得的。虽然委员们有所谓的三年任期,不过他们的职务随时都可能被罢免。另外,委员们要向官员提供“建议”。至于各种委员会的结构,这里不再描述。
在每个村子中,也存在着一个非常稳固团结的委员会。它由地方各级乡绅组成,与其他村子保持着对立的状态。假如有任何官员想对现状做出变动,例如提高以往通行的税费,那么必须先和这个委员会达成一致,否则,就会跟地主、房东等所有通常意义上的外族“上级”那样,遭到顽强的抵制,寸步难行。假如一个人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那么其宗族就会上下一心,对他施以援手。很显然,与我们西方工人自发促成的公会组织的罢工相比,宗族联合起来反抗所形成的威力要大得多。仅就这一点而言,在中国,无论是西方大产业中的“劳动纪律”以及自由市场中劳动力的优胜劣汰,还是西方所有的理性管理模式都会遭到严重的阻力,无法开展。对于接受过儒家教育的官员来说,没有接受过教育的老人家是他们最大最强的反对者。由于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据的是传统,所以无论一个官员通过了多少级的考试,职位有多么的高,在宗族内部事务的处理上,也必须服从没有文化的宗族长老,而且是无条件服从。
事实上,世袭官僚制所面对的自治,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无论这种自治已经具有了合法性,还是凌驾于官方之上,宗族组织和穷人组织是构成它的两个方面。在这里,官僚制的理性主义与强硬坚定的传统主义发生了碰撞,形成了对峙。不过,由于传统主义具有长远的影响,并有与之关系紧密的组织作为背后的支撑,所以,它在整体性和持续性上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另外,对于任何形式的改革,尤其是国库高于一切的财政改革来说,猜忌、怀疑甚至是恶意的咒骂都是无法回避的,所以必然会遭遇强烈的抵制。没有哪个农民会相信,改革存在着所谓的“客观”目的和动力。这一点与托尔斯泰在《复活》中所描述的农民如出一辙。
对于改革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宗族族长的态度(我们最关心的也是这一点)。不过,几乎毫无例外地,这些族长都站在了传统的立场上。特别是他们感觉到改革将会威胁到尊敬祖先的孝道时更是如此。
宗族在严格家长制的控制下,具有极为强大的势力。其实,它就是中国常提及的“民主”的呈现者。不过,它所体现的民主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截然不同。它所体现的是:第一,进一步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第二,世袭官僚制涣散的行政状况;第三,家长制宗族的神通广大和牢不可破。
宗族对经济关系的束缚
所有凌驾于个体经济范围之上的经济实体组织,其形成几乎都是以真实或是模拟的宗族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首先,把宗族共同体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除了宗族的祠堂和公共私塾,宗族还有用于储存东西的房屋(产权属于宗族)、对稻米的加工、准备用以长期储备的粮食、纺织品或是其他家庭式手工业所需的工具。对于这类事务,如果有需要宗族还会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另外,对于那些遇到经济困难的族人,宗族会向他们提供借贷,通常没有利息或是利息很低。可以说,宗族像是一个家庭式的共同体,具有合作生产的性质,并扩充了对财富的积累。
另一方面,在城市的工业中,包括了个体手工业者的经营和具有小资本主义典型特征的共同经营体。这种共同经营体体现了合作性质,其特征是:对手工操作进行了广泛的分工、完成了技术和经营管理层面的专业化,利润的分配方式以投入资本的比例--股份为主,以及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化工作。类似的情况曾出现在中世纪的古希腊和伊斯兰。不过,这种合作组织在中国的存在,似乎只限于那种受制于季节的行业中。相互扶持渡过淡季,分摊借贷款风险、进行生产分工是这种合作的主要目的。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这些大经济单位在创建时呈现出的形式,都体现了典型的民主特征。它们反对资本主义和无产主义的压迫,保护个人,避免他们遭受由这种压迫而带来的危险。
在西方,资本主义统治的产生源于一种提供原材料和负责产品销售的行销体制,即分发加工包销体制。然而,中国这方面的情况则截然相反。直到近代,其明显的发展也只体现在数量方面,而且主要集中在边远地区。很显然,对于商人,手工业者在各种实际的情况下,似乎依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行销发展到家庭手工劳动的水平,并出现介于手工工匠和商人之间的零散工场,以及负责销售的事务所的情况,也只存在于少数的行业之中。也许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因素就是:无法强迫工人做工,尤其是无法强迫工人保质保量的按期交工。
很显然,似乎那种具有个人资本主义性质的大型手工工场根本不曾存在过。由于缺乏永久固定的市场,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生产。于是,与纺织业相比,家庭手工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虽然丝绸畅销海外,拥有一定的市场,但是皇家的丝绸商队早已对海外市场形成了垄断。至于冶金金属工业,由于受采矿业产量的限制,其规模很小,无法扩大。对于造成这些状况的一般原因,我们前面已经谈论过一些。在下文中,我们会对余下的原因进行讨论。
对于制造茶叶的过程,我们能找到相关的描述,十分生动。据说,在大型工场中,分工劳作的场面堪比古埃及的壁画。一般情况下,奢侈品是国家手工工场的主要产品,这与伊斯兰教成为主要宗教后的埃及的情况是一致的。对于国家经营的金属冶炼业,货币本位对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过很短暂。我们在前文中曾经说过,行业中的学徒制度是由行会来制定的。但是,由学成的工人组成,并与学徒制度形成对峙的帮工团体,却是从来没听说过的。因反对师傅,学徒联合起来罢工的事件,也只在特殊的情况下出现过。此外,所有迹象显示,他们似乎没有因此而萌发出一个属于自己的阶层。与俄国30年前相似的情况应该是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据资料显示,工人是行会的会员,并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行会虽然对某一行业形成了垄断。但是,对于同行业的新人来说,并不会遭到行会的排挤。就这一点来说,符合中国的纯粹小手工业(并非小资本主义)的性质。
在中国,曾经出现过以职业进行分配的想法。在某个时期,似乎还付诸了实施。如此一来,就有产生社会等级的可能。可是,这种结果最终并没有产生。据史书记载,公元6世纪初,曾出现过类似这样的尝试,但是失败了。在这种尝试中,那些被称为“肮脏”种族和职业的概念却被保留了下来。习惯上,人们把卑贱的人群分为9个等级:特定种类的奴隶、特定种类奴隶或是农奴的后代、客族(蛮夷移居中原后,繁衍的后代)、乐师、唱戏的、演员以及玩杂耍的人。在西方的中世纪,也有类似的情况。
一般来说,从事肮脏职业的人主要有三种类型:固定的、世袭的和被出售的。这与印度的情况一样。所有隶属于卑贱等级的人,被禁止与该等级以外的人结婚、同住,而且没有资格获取功名。但是,基于皇帝特殊的赏赐和认可,某些不再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可以重新获得法律上的权利和名誉。例如,公元1894年,即清光绪二年,就曾下达过类似的诏令。战争、子女被父母贩卖以及受到政府惩罚的罪犯是奴隶的来源。就像西方那样,奴隶在得到了主人的释放后,依然有义务服从于原来的主人。而且,即便重获自由也没有资格考取功名、做官或是获得军职。对于被雇佣的工人,除了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雇主外,禁止与雇主发生婚姻关系。
这些现象与印度的种姓制度非常相似,虽然直到今天依然存在,不过,也只是过去等级制度剩下的些许残余罢了。实际上,使得具有特权的等级免除徭役和身体的惩罚,是对社会进行等级划分所导致的结果。所谓的特权等级指的是那些能用“百家”代表一个“国家”的“名门望族”和儒家士人。虽然,这些人可以通过钱财和监禁免除惩罚,不过,也有被贬为“普通老百姓”的可能。出于国家财政的原因,对过去那种以世袭卡里斯马为基础的等级制划分早就受到了冲击和破坏。实施这种破坏的就是以财产为标准所进行的阶级划分。
在近代中国,包括经济和信用贷款在内的所用领域中,除了宗族和商会,出现了俱乐部形式的社团(会),其表现出的特征与希腊互助会相似。至于过去的相关情况,由于不清楚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最确切的资料(博士论文),所以无法做出结论。这里,我们对于这个问题,暂时不作相关细节的探讨。
在近代,无论是加入奉行平均主义的中国会社,还是奉行民主制的美国俱乐部,只要是一个名声在外的组织,那么想要成为其成员的人,都是为了追逐名利,获得社会对自己身份的认可。同样的,商家把行会会员证明摆在商店里,已达到向顾客做出商品质量保证的目的(2)。对于这类现象来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的是粗线条的世袭官僚制以及没有法律保障的社会等级划分。从17世纪以来,中国处于满族人的外族统治之下。这种统治中体现着满人独有的严格等级划分制度。在近代,假如不考虑这种情况,那么,汉人在出生时,已经不再有上述那种等级的不同,当然,要排除那种有名号的贵族头衔。
“市民”阶层早在公元8世纪,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警察对自己的束缚。到了19世纪,虽然政府并没有公开认可,但是可以自由迁徙居住已经长期存在了。很显然,出于国家财政的目的,才导致了国家不得不允许人们到家乡以外的地方购买土地,并定居下来。到了清乾隆五十九年,即1794年以后,只要某人在一个地方购买土地,并缴纳了20年的赋税,他就可以成为当地正式的居民。当然,他就不再是自己故乡的正式居民了。
虽然,在清康熙十年,即1671年时,皇帝曾下令,让民众坚持现有的职业。但是,与居住自由一样,从事职业的自由已经早就存在。在近代的中国,并不强制要求民众必须随身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而且,也不曾存在必须上学和服兵役的强行制度,以及对高利贷以及类似经济交易的限制法令。
基于上面的这些情况,我们必须反复强调一点,那就是这些情况虽然看似对资产阶级经济活动的自由发展非常有帮助,但是,并没有由此出现那种带有西方特征的资产阶级--市民阶层。另外,我们甚至可以了解到,在中国,那些早在西方中世纪就已经出现的资本主义的营利形式,还只是停留在发展阶段,并未成熟。于是,我们再次回到了上文中已经提到的问题:按照纯粹的经济学观点,一种彻底的资产阶级所具有的工商业资本主义,应当产生于小资本主义的萌芽之中,并得到很好的发展。根据已经确定的一系列理由,我们很清楚地认识到,是国家的结构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出现。
世袭制法律的结构
对于世袭制国家形式中,特别是其行政管理和法律方面所具有的世袭性质来说,它在政治上导致的结果就是:神圣牢固的传统与体现绝对专制和个人恩宠在国家内部并驾齐驱。这一结果非常具有典型性。
工商业的资本主义对于这些因素非常敏感。对于这种资本主义来说,理性、可预计的功能是其发展必不可缺的因素。然而,行政管理和司法所缺乏的恰恰就是这种功能。所以,对于这种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们没有起到任何的推动作用。这种情况不仅仅存在于中国,整个世界都是如此。无论是在中国、印度、伊斯兰地区还是其他地方,只要理性立法和审判没有占据主导地位,那么,“专制破坏国家法律”这条原理就必然存在。
虽然,在中世纪的西方,这一原理曾作为动力促进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前进。但是,它却无法在中国达到同样的效果。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种结果的产生。一方面,城市作为一个政治单元,不存在团体的自治;另一方面,针对特权,缺乏为其提供保障和巩固的法律制度。然而,正是以这两方面因素的结合作为基础,在中世纪的西方,凭借着这些基本原则,才导致了一切适合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的诞生。
过去,法律是一种长时间有效,而且是必须通过某种神秘方式才能“获得”的正确规范。但是,由于国家在行政管理上已经制定出大量的规章条令,所以,与以往相比,法律在中国的含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与印度佛教世袭君主的教诲和劝诫相比,中国的这些规章条令虽然在伦理和管理的规定上,达到了某种程度的相似。不过,最起码在自身的法律方面,中国的法令在形式上非常地简单明了。就像J.科勒在刑法方面特别指出的:中国的法律注重构成犯罪的实事(会考虑“动机”)。
对于这些法律条令,在大清的律法中进行了系统的收集整理,只不过那些对于西方人非常重要的私法规定却不曾在《大清律例》中出现。当然,涉及到该方面内容的条令,也只是间接相关。在中国,根本不存在受到真正保证的“自由权”。在战国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的一个偶然事件促使儒家士人官僚阶级的理性主义,制定出了法典,并将其刻录在金属板上。不过,根据史料记载,一位晋国大臣在士人阶层对该问题进行讨论时,说出了这样的观点:“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于是,接受过教育的世袭官僚制好像受到了即将失去自身所具有的卡里斯马和威严的威胁。所以,这种思想自然不会被允许再次产生。
从形式上看,财政和司法都是独自运行。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行政管理和法律却从未分离。例如,一个官员依照纯粹世袭制的做法,自己花钱雇佣仆人,那么这个仆人同时担任着两个角色:护卫和工作上的下属兼助手。家长制反对形式主义。所以,对于生活中那些离经叛道的行为,无论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总是进行毫不掩饰的批判和惩罚。不过,法律的内在性质才是最重要的。这种内在的性质就是:世袭制具有一定的伦理倾向,所以,实质上的公道才是它的目标,而不是那些只停留在表面形式的法律。而且,在这一点上,全世界都是这样的。
在中国,虽然有传统主义的存在,但是,由于法律所具备的形式主义性质为世人所反对,所以,根本不存在官方承认的案例汇编。更为重要地是,英国式的中央法庭根本不可能在中国出现。在地方,县官的下属中,有一种官职称作“牧”的官员知晓以往的案例,他们会向县官建议,判案时依照过去经验丰富的审判模式。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表面上而言,这种作法与西方的习惯做法--陪审根据“类比法”推理办案相符。但是,在西方被我们认为毫无价值的东西,却被中国人推崇备至。
通常情况下,那些由皇帝亲自下达的诏令,只要内容涉及到行政处分,就会与西方中世纪教皇诏书中所特有的训诫形式,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相似。只不过,皇帝诏令中没有与严谨法律相关的内容。在内容上,那些为人所知的皇帝诏令体现出很高的儒家文学性。不过,只能说它们是具有法典意义的伦理规范,算不上是法律规范。就像清朝末期的光绪皇帝曾在《京报》宣称,一位先祖的训令被重新发现,即将被作为生活规范正式颁布实施。假如整个皇家的管理都以正统为标准,那么翰林院必然会对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我们在前文中曾经反复提到翰林院,它是捍卫儒家正统的一种国家士人机构。从本质上来说,翰林院带有神权政治的性质,与罗马教廷的神圣会议非常相似。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司法依然保留着官厅或是内阁司法的性质。这就像英国的“和平法官”(名誉法官)司法,对象是下层阶级。只不过英国创立了判例法(2)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预防法学(3),以便很好地解决财产交易的问题。因为,财产的交易对于资本主义来说,非常重要。
由于法官的担任者出身律师,导致相关的利益者对判例法的形成产生了持续性的影响。虽然判例法不是一种理性的法律,但是它使得契约自律性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一点是可以预测到的情形。相反,像西方这样的律师,在体现着家长制的中国司法中,根本无法立足。一旦出现问题,要么是宗族中有人曾接受过儒家的教育,可以作为代理人帮忙打官司,要么就是找到讼师(没有专业执照的律师)写诉状。
积累财富最主要的手段是通过单纯的政治官职俸禄和赋税俸禄,不过这两者是非“资本主义”的。此外,还有政治资本主义和单纯的经济资本主义。前者即国家制定商人和承包税收的人所构成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得到很好的发展,在某些历史时期非常盛行;后者是依靠商人阶级和“市场”的资本主义,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上述现象都反复出现在典型的世袭制(尤其是体现礼仪主义的东方神权和伦理特征的)国家。可是,在这种国家的政体下,从来不曾出现过理性的产业资本主义。恰恰是这种资本主义,体现着近代世界发展的特征。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对于上述国家的非理性统治形式,资本对产业的投资太过敏感。而且,对于国家机器是否可以像机器那样可以预计,又能进行平稳理性的运作太过依赖,致使这种产业资本主义无法从中国模式的行政管理中产生。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从资本主义角度看,中国的行政和司法始终不具备理性呢?虽然,对于相关的一些利益关系我们已经有所了解,但是,对此我们有进行更深层次探讨的必要。
对于资本主义来说,在中国,司法并不独立,而是依附于帝王的个体化和专制之上,因而造成了相应的政治条件的缺乏。在中国的历史中,包括了村落联盟与宗族之间大规模的械斗、各种大小的争斗并不少见。可是,国家统一安定后,便没有再发生过任何理性的战争。特别是不曾出现那种多个独立国家为了竞争,而长期处于备战状态的和平时期。所以,像用于战争的贷款以及战争补给之类,只有在这种特殊时期才出现的各种资本主义现象,在中国从来不曾出现过。
在西方,无论是在罗马帝国之前的古时候,还是中世纪,抑或是近代,由于存在过多的独立国家政权,所以,他们必须为流动的资本进行竞争。不过,这种竞争当处于统一的罗马帝国和中国时,就不复存在了。另外,对于西方长久以来(古代、中世纪和近代共通)的各种资本主义来说,中国没有海外殖民地也是阻碍其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因之一。也就是那些由此发展出来的掠夺资本主义,就像在地中海国家里,那些与海盗行为相关的海外资本主义与殖民资本主义。中国不存在海外殖民关系,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中国在内陆有幅员辽阔的疆土;另一方面,中国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特点限制了对海外的扩张。
在中国,形式上缺乏法律和理性的行政司法应当提供的保障,加上存在着领取国家薪水的体制,以及中国人气质中对官员和后备官员阶层的态度,致使西方独有的理性产业资本主义无法产生。现在,我们终于接触到真正需要探讨的问题了。